海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9-11-26 1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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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其他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海盐县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25日

海盐县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健康海盐2030行动纲要》、《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海盐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海盐县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等,为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卫生健康科技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卫生健康科技水平,加强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全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各医疗卫生集团(以下简称“医疗卫生集团”)及县级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单“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海盐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生健康局”)申请立项的卫生健康科技项目。

第三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是指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卫生健康科技工作者在医疗、公共卫生、健康服务等卫生健康领域有计划组织实施的新技术引进、防治技术创新和管理科学等研究。

第四条 卫生健康科研项目重点支持与百姓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和预防应用研究。县卫生健康局立项的项目包括:

(一)科研专项

在整合县域内相关领域的优势力量协同攻关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县域外就诊率较高、县域内发病率和病死率较高的重要疾病,集全县之力,通过技术研发、集成、转化、推广和应用来解决疾病防治中的突出和迫切的问题。

(二)重点项目

在县域内优秀医疗学科团队的牵头下,整合若干卫生健康资源,主要针对本县域内常见病和多发病以及重要卫生健康问题开展研究与探索,填补区域空白的省内外医疗、公卫、健康服务等方面先进和适宜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在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具有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卫生健康政策、卫生健康信息等方面的研究项目。

(三)一般项目

在提升各类卫生健康人才科研能力的同时,重点解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等危害公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通过对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及中西医服务优势项目的提升,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以及针对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关键性医疗问题,围绕社区卫生在健康中国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定位,解决关键性的标准建立、医学技术和相关配套技术。

第五条 科研专项研究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一至三年。

第六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和实施单位(指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以下同)条件保障制。

第七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立项、验收实行专家评审制。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组成。

长三角地区三甲医院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临时评审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科技工作组织,成立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科技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建立科技工作信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的科技信用应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医德医风考核等。

第十条 鼓励县域专科型医联体牵头医院联合医联体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卫生健康科技项目。

十一 鼓励各卫生行业协会、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卫生健康科技项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当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县卫生健康局所属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组其他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进行招募,科研专项的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八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申报上一层次项目有人数限制的,超出限制的人数根据排序后最后一位开始剔除。

支持卫生健康科教全面融入长三角,在本县医疗机构聘任的长三角合作医院的科主任,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的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其研究周期应在合作期限内。

三甲医院全面托管或科室托管的,托管理期内下沉我县的医务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的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其研究周期应在下沉服务期限内。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是项目申请团队的唯一负责人,负责人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研究项目的时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已承担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尚未办理项目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列入省、市级重点学科(含共建等)以及列入融入长三角重点扶持学科的,其学科负责人可以作为多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切实可行,科学性强。经过专业查新机构出具“未见相关文献报道”的查新结论,有预初试验的研究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若涉及生命科学伦理问题,须由所属医学伦理委员会出具伦理审查同意意见。

第十七条 科研专项的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承担一项县级以上科技或三项以上局级项目并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专项的参与单位包括至少五家县域内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集团内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科技项目,视作县域内医疗卫生单位共同参与卫生健康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严格学术审查、伦理审查。

第二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对批准立项的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对集团内或单位内在各级立项的卫生科技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并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结合实际给予必要支持和资助。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经所在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审核同意,择优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申请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由县卫生健康局委托专业卫生机构或卫生行业协会,运用函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法进行。科研专项应运用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立项按“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由受委托单位提出分组意见,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建议名单。分组意见和评审专家组建议名单,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评审应从选题意义、研究基础、课题设计、研究方法、研究条件、申报材料质量等,由验收组专家进行综合评分。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分,按照“水平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遴选,对项目分类立项。

第二十六条 列入县卫生健康局科研专项、重点项目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将择优向上一等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章  项目经费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由县卫生健康局资助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组成。

第二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卫生健康科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县卫生健康局立项的卫生健康科技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科研专项,每项研究资助经费7000-10000元;

(二)重点项目,每项研究资助经费3000-7000元;

(三)一般项目,每项研究资助经费1000-3000元。

预期效益明显,但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缺口大影响实施的,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县卫生健康局批准可以适当追加研究经费。追加研究经费不超过原资助经费的1倍。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设立卫生健康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级立项的卫生健康项目的配套资金,及集团内或单位内自行设立的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立项资助。

对各级立项的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比例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章  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组织调动工作,原则上仍可继续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开展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变更。

预计项目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项目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可以延期1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因故无法按时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修改或终止报告,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经费未拨付的,不再予以拨付,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凡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立项获得局科技经费资助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批准立项后,向上一等次推荐并批准立项的,验收意见根据以上一等次的验收意见为准直接出具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科技项目验收通过会议验收、书面审核验收、函审等方式,以集中验收和个别验收相结合形式进行。

县科技部门立项的项目和县卫生健康局立项科技专项、重点项目应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应注重研究成果的总结和推广。项目研究成果或发表的文章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或在项目执行期以前发表的成果、论文不得用于项目结题。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规范的项目总结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科技资料进行整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验收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县卫生健康局。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入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申请验收时,需出具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投入经费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等。

第四十二条 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在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3-5人,行政管理人员不担任专家组成员,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验收的频次。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向验收组专家告知验收专家职责。验收专家职责:

(一)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二)根据项目计划,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三)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给予专家出库、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理意见。

(五)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集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有必要的,可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研究项目密切相关的论文。原则上卫生健康行业科研专项至少要发表SCI论文、一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二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以上;重点项目至少要发表二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以上;一般项目至少要在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四十六条 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验收通过。项目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项目计划,未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实施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5.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6.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科技计划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本等,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计划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

第四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整改后一年内再次验收一次,若仍未通过验收,与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一并由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终止。审核终止的由实施单位提交项目经费使用内审报告,结余项目经费退回。

第四十九条 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给予终止项目、收回经费、通报批评;对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项目及学科、人才项目。

存在第一款情况,或终止项目单位,作为科教工作不善,在实施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扣除相应分值。

第五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当在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经公示后无异议,由县卫生健康局颁发《海盐县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未通过验收,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在项目实施到期(含延期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申报卫生健康科技项目。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卫生健康科技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新立项目按此办法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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