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制度等四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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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县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政办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七条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党政办,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海盐县交通运输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委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等情况的,具体包括: 1.机构信息:单位工作职能、单位领导、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依法需公开的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信息; 2.规划计划: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3.工作信息:通知公告、日常工作等信息; 4.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其它人事信息; 5.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审查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机密程度)。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复核。 第十三条 非公文类信息,应由局党政办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签批,并按公开属性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局党政办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便于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海盐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县政府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以下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由局党政办具体承办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现场、信函、电报、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如果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用途。 第七条 局党政办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局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局不予公开。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如在规定时间内难以答复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党政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局党政办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本系统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