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元镇农村集体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2019﹞274号
|
||
|
||
镇机关各下属单位,县相关派驻单位,各行政村(社区): 现将研究同意的《通元镇农村集体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元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通元镇农村集体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农村集体房产出租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房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各类服务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以及可适用出租的其他房产。我镇范围内农村集体房产出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房产租赁应当坚持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与保障农村集体房产承租单位(个人)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方式 第四条 农村集体房产租赁应当纳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或者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统一交易。其中,单项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房产租赁项目,原则上纳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统一交易;单项底价在5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房产租赁项目,全部纳入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统一交易。租赁方式一般采用村组织招标、委托中介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房产,应当采用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的方式租赁。 (一)新建(含重建、改建)的农村集体房产首次租赁或者因各种原因已终止与原承租单位(个人)租赁关系的存量农村集体房产,凡其租赁底价在5万元/年(含5万元/年)以上的;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股东代表会议)认为应采用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房产或者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建议采用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房产。 第六条 对于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房产,应当采用村组织招标或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的方式租赁。 (一)新建(含重建、改建)的农村集体房产首次租赁或者因各种原因已终止与原承租单位(个人)租赁关系的存量农村集体房产,凡其租赁底价在1万元/年(含1万元/年)以上至5万元/年(不含5万元/年)的;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股东代表会议)认为应采用村组织招标或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房产或者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建议采用村组织招标或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房产。 第七条 对于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房产,可以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租赁。 (一)不存在拆分租赁情形且租赁底价在1万元/年(不含1万元/年)以下的; (二)经委托中介招标(拍卖)、村组织招标或公开协商租赁的农村集体房产,其承租单位(个人)在租赁合同期内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且有意愿按照现时评估价或参照相近地段相同业态房产的平均租价、不改变其原承租农村集体房产用途、功能等续租情形、条件再次租赁的; (三)属于临时安置性质的农村集体房产; (四) 用于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性房产; (五)其他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以公开协商方式租赁的农村集体房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房产采取公开协商等方式租赁有2家及以上申请承租单位(个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办法竞投,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等合法合规、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家申请承租单位(个人)的,以应不低于底价成交。 对于公开招租的流标项目,可适当下调招租底价再进行招租,每轮下调幅度不超过流拍标的底价的10%。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房产租赁项目,出租村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个人)后,方可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房产进场租赁前,农村集体房产租赁方案需经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农村集体房产租赁方案包括拟出租农村集体房产的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赁期限、招租方式、承租条件、租金支付方式等。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相近地段相同业态房产的平均租赁价格提出。 第十条 农村集体房产进场租赁时,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农民信箱、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等统一发布招租信息,所出租村的村务公开栏和所出租房产实地同时发布招租信息。招租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房屋)名称、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用途等信息; (二)出租方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三)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招租房产的底价; (五)招租方式; (六)招租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九)其他信息。 招租信息发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租单位(个人)一旦确定,经公示(一般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出租村应在7日内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租房合同。农村集体房产的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二)租赁期限、用途;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房屋修缮与使用; (五)安全责任; (六)房屋的转租、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七)租房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八)双方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及争议解决; (九)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具备整租优势或整租条件的农村集体房产原则上不得采取拆分等方式对外租赁。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房产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及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租赁房产可以续租,单次续租年限不得超过首次招租的租赁年限。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单位(个人)在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的前提下,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村可以选择与原承租单位(个人)续租。续租的租金应不低于周边区域内同类房产的平均租金标准;如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格续租。凡承租方在承租区域(房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村不得再行续租: (一)承租单位(个人)有拖欠租金或水电费或物业费等行为; (二)承租单位(个人)有违反环保或安全或消防规定等行为; (三)承租单位(个人)有违建等行为; (四)承租单位(个人)有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擅自转租等行为。 第十五条 承租单位(个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确因相关需求拟将该租赁房产转租给他人,须提交书面转租申请,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由出租村、原承租人及转租受让人三方共同对原合同变更租赁主体。凡发生擅自转租行为的,出租村应收回租赁房屋重新招租。 第十六条 出租村一般最少应提前以年度为单位收取租金。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于房产体量大或租金总额高的租赁项目要求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 第十七条 出租村要建立健全房产租赁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产租赁台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和出租村应做好整理资料归档。若遇欠费、擅自转租、损坏房屋结构、擅自违建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村级集体资产安全。 第十八条 对出现承租单位(个人)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情形,出租村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反馈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镇农业农村办(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其职权对出租农村集体房产租赁过程和日常管理监督。镇监察办对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