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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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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2019年白洋村等3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整字(330424)[2019]0008号。 二、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等情况详见附表。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根据盐政发〔2017〕45号文件、盐政发〔2015〕3号文件、盐政发〔2014〕65号文件、盐政发〔201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期限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到被征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在征地报批前已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确认及登记的除外),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如对省人民政府浙土整字(330424)[2019]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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