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核,现将下列表中的不动产权利人(个人、单位)的遗失补证申请情况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号
坐落
面积
编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祝奇平)
浙(2016)海盐县不动产证明第0019109号
通元镇兴元路40号海伦花城1幢504室
HY20190394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18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