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物管办〔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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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海盐县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海盐县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广大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7〕2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19〕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县范围内经合法程序引进物业服务的项目。未引进物业服务、业主自治管理以及仅引进单项分包服务的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组成。 日常考核内容见《海盐县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 年度考核内容见《海盐县物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2)。 三、考核模式 日常考核。由社区组织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开展日常检查或交叉检查,形成《海盐县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按月评分;镇(街道)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检查考核。属地镇(街道)按季度将得分情况报送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度考核。季度得分平均值*50%+年度考核得分*50%=年度综合得分。年度考核由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属地镇(街道)共同考评,形成《海盐县物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2)。 季度得分由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予以公布;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并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19〕29号)落实扶持奖励政策。 四、考核结果 (一)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含有住宅的综合性项目视作住宅项目,下同)按年度综合得分进行排名。 排名前4且年度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一等奖项目; 排名前10且年度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非一等奖项目,为二等奖项目; 排名前20且年度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非一、二等奖项目,为三等奖项目; 排名前40且年度综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非一、二、三等奖项目,为优胜奖项目。 年度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项目以及引进物业服务未满一年的住宅项目,仅公布考核得分情况。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下列情况,当年度项目综合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在重大创建活动中被省、市、县政府通报批评的; 2.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物业从业人员监守自盗、滋事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物业服务不到位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5.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四)未落实垃圾分类相关工作要求的项目不得评为一、二等奖项目。 五、结果应用 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扣分事项和存在问题,考核检查单位应及时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督促其落实整改。 对物业服务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度各项评优推荐、奖励及扶持资格;向项目属地街道、社区及业委会发送风险警示;限制该项目的在管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其他物业服务项目选聘;如涉及业委会工作严重失职的,建议在社区指导下重新选举业委会。 1.物业服务不到位,在检查考核中被责令整改,且整改严重不到位的; 2.年度内2次及以上季度得分不合格或年度综合得分不合格的; 3.综合得分排名末3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