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9〕47号

  • 发布时间: 2019- 10- 11 19: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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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行业概况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监控机构

3.2  检测网络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接报

4.2  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3  信息与通信保障

5.4  应急队伍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物资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5.11  技术储备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实施

7.2  预案解释、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我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高效、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确保应急状态下的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嘉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及《海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行业概况 

海盐县现有燃气经营企业7家。分别为:海盐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瓶装液化气)、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瓶装液化气、管道天然气)、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海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海盐县中国石化经营有限公司(城南加气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海盐石油支公司(城北加气站)、嘉兴中国石化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跨海大桥北岸加气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域范围内突发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燃气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有: 

(1)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的; 

(2)调压站、输气主干管、贮气罐等设施设备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站房淹没,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县域供气的;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人为、恐怖破坏等活动导致停产、减压供气的。 

1.5 事故分级

按照燃气突发事故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将燃气事故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  

1.5.1 Ⅰ级是指: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③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气。

(2)上游气源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指标严重超标;

(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5.2 Ⅱ级是指: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③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停止供气;

④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

(2)燃气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区域瘫痪; 

1.5.3 Ⅲ级是指: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③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停止供气;

④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停止供气;

⑤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

(2)发生在城镇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断; 

(3)发生在大型公共建筑或者人群聚集点,如广场、车站、医院、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县重点防火单位等,造成人员伤亡。 

1.5.4 Ⅳ级是指: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②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③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停止供气;

④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停止供气;

⑤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停止供气;

⑥造成1万户以下5000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

上述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燃气突发事故具有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处置技术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体制,明确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对燃气突发事故做出快速、有序、高效的联动反应。 

(4)依法依规,依靠科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燃气行业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行业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海盐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各镇(街道)镇长(主任)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各镇(街道)等分管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

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改办(县水务集团)、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公司、电信海盐分公司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协助工作。

2.1.2 县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响应。

(2)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监督执行。

(4)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县发改局:负责联系省、市发改委协调上游单位对我县的临时供气,协调县域范围内省级天然气管网的抢险、抢修。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本县城镇燃气行业主管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县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提供相关行业专家支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保障先期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以及事故灾后生活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对相关人员的健康危害评估。 

县应急局:承担本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协调参与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牵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事故灭火、堵漏、稀释和抢救伤员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燃烧、爆炸或泄漏等次生事故的发生。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应急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县综合执法局:参与市政道路挖掘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指导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环境污染防控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受污染县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各镇(街道):区域内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迅速掌握情况,研判事件性质,向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协调县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好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事故或险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依法依规在第一时间内如实向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落实应急人员、通讯、设备、经费、物资等资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险、抢修、抢救,控制危险源,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海盐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海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等我县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技术特长和资源力量优势,借助企业抢修和服务网络,落实应急救援常备机制,根据事故类型整合所有燃气救援力量,组织联合抢险队伍就近赶赴现场,听从领导小组指挥,协助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县住建局城乡建设发展科科长、县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2.2.2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燃气应急救援队伍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省、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回顾、总结工作。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预警

各燃气企业根据《燃气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的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与报告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监测、预警与报告工作。

3.2预防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杜绝安全隐患产生。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定期对燃气管线、压力容器等设施设备开展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接报

4.1.1 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或直接拨打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前往现场查勘处理,企业组织无关人员迅速、有序撤离事故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并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

(2)县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属于特别(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事故,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初步情况,2小时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一般事故(Ⅳ级)发生时,由企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企业预案,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1.2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应急响应

(1)当发生Ⅰ级、Ⅱ级燃气事故时,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政府按照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2)当发生Ⅲ级燃气事故时,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政府按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3)当发生Ⅳ级燃气事故时,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同时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3 指挥与协调

(1)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Ⅰ、Ⅱ、Ⅲ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建设局。Ⅰ级、Ⅱ级和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时,应及时报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提出处置建议。接到Ⅳ事故报告后,由县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预案,同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发现场在城区内的,应急行动队伍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城区外的,应急行动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2)县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召开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县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燃气应急救援队伍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镇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县城镇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

(6)事故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 应急结束

4.4.1 结束程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急结束。

4.4.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县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认真分析城镇燃气事故原因,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结束后1个月内,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向县政府和市建设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物资储备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县住建局安排。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燃气突发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2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的储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防控能力,保证在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应急行动所需。 

5.3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县政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5.4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必须组织建设好以下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城镇燃气抢险力量:由燃气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应急管理力量:由县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政府和市建设局的应急指令,组织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5.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应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运输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县其它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6 医疗卫生保障 

在县卫生健康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燃气突发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7 治安保障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地镇(街道)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5.8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保障先期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同时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9 社会动员保障 

县民政局牵头组建各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镇(街道)网格化管理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5.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的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浙江电信海盐分公司负责,供水由县水务集团具体负责,供电由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保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县人防办负责。 

5.11 技术储备保障 

针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预警直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燃气高工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各燃气企业,按照本燃气应急预案,制定好相应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燃气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2 宣传和培训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加强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 本预案由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及时修订更新。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