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1-03 16:20
  • 发布单位:县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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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盐政办发〔2017〕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开展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月9日前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农经总站。

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0573-86178533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政编码:314300

附件:《关于开展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9年1月3日

附件

关于开展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盐政办发〔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流出农户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管理,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诚信履约,保障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营造优胜劣汰的土地流转市场生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失信记录管理对象

本县区域内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

(二)失信记录管理周期

失信记录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三年(以审定之日起计算)。记录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

(三)失信行为适用情形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审定确认其违约行为的,应当列入失信记录管理:

1.逾期支付流转费用60日以上的;

2.逾期支付流转费用不足60日,但逾期支付2次(含)以上的;

3.参加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超过30日的;

4.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失信记录管理实施程序

1.信息采集。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土地专业合作社等流出主体负责收集应纳入管理的对象及其违约行为等信息,填写《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信息表》,5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总。

2.信息核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收集本镇(街道)区域内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失信信息,对拟列入失信记录的相关经营主体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全面真实。

3.审核上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已核实的信息审核无误后,填写《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信息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经局。

4.拟定列入。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失信记录信息,由县农经局拟定,并出具《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认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5.告知陈述。县农经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拟列入失信记录的情况通知当事经营主体,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营主体在接到《事先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县农经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

6.讨论审定。对拟定列入失信记录和经营主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由县农经局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经营主体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应当及时调整失信记录相关内容、变更记录期限,或者取消列入失信记录。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应当告知经营主体。

(五)失信记录管理措施

1.不得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2.不准其在县域范围内新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

3.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等认定资格;属上级单位认定的,报送上级单位建议取消其资格;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不予安排各类涉农财政扶持项目,已安排的建议取消;

5.取消农业系统的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6.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的失信记录信息接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

(六)联合惩戒终止

经营主体被移出失信记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三、工作要求

(一)管理职责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土地专业合作社等流出主体负责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相关信息采集、上报、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的汇总、审核、上报等工作;县农经局负责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的汇总、审定、告知等工作。

(二)责任追究

相关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当事者及其违约违规行为等信息,不得损害当事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对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瞒报或谎报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时间要求

截至2019年2月28日,经营主体尚存在失信行为的,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请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土地专业合作社等流出主体、镇(街道)认真梳理符合本通知规定失信行为适用情形的经营主体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拟纳入失信记录管理对象的信息,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送县农经局。

自2019年3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精神,及时做好信息采集、核实、报送、审核、异议处理等工作,不断推动失信记录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的规范运行,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开展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失信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