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农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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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落实我县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三有”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实现亩均效益较快增长,推动海盐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农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2月3日前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产业科。 联 系 人 :唐英杰 联系电话:0573-86178372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政编码:314300 附件:《海盐县农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海盐县农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构建自然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三有”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就海盐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延伸至农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对农业部分产业试点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尝试“退低进高”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坚持正向激励,强化反向倒逼,推动农业主体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农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经工商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在我县范围内的粮食种植主体、畜禽养殖主体、葡萄种植主体。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因农业产业之间的差异性较大,同时考虑农业生产“保供给、保生态”的功能,评价指标及权数按粮食种植主体、畜禽养殖主体、葡萄种植主体三种分别设置。 1.粮食种植主体。 ①亩均产值:30%,30分; ②亩均效益:30%,30分; ③新品种新技术应用:10%,10分; ④农药化肥减量增效:10%,10分; ⑤机械化设备保有量(机器换人):10%,10分; ⑥粮经轮作、种养结合高效模式如稻(虾、鳅、鳖等)模式:10%,10分。 评价指标值取当年数。 2.畜禽养殖主体。 ①亩均产值:占30%,30分; ②亩均效益为:占50%,50分; ③年出栏率增加值:占10%,10分; ④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占10%,10分; 评价指标值取当年数。因各类畜禽产值差异较大,综合考虑给予系数取值:家禽为:蛋1,羊2,猪0.7。 3.葡萄种植主体。 ①实施控产栽培:亩均产量,占20%,20分; ②亩产值:亩均产值,占30%,30分; ③推广减肥减药:以农药肥料施用成本核算,占10%,10分; ④实行省力化栽培、机械化使用程度:占10%,10分。实行间伐、安装喷滴灌、整花整穗、电动摇膜控温、肥水一体化,每个2分; ⑤规范使用“一证一码”:占10%,10分; ⑥“三品一标”: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商标各2.5分。占10%,10分; ⑦葡萄秸秆粉碎还田:占10%,10分。 评价指标取当年数。 (三)指标基准值。为充分体现农业主体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以分各产业为准。 1.粮食种植主体。亩均产值、亩均效益按常规稻和杂交稻全县平均值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2.畜禽畜牧产业。 ①亩均产值、亩均利润,按全县畜禽养殖主体平均值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②出栏率增加值、粪污利用率,按该养殖主体前三年平均值确定。 3.葡萄产业。 ①实施控产栽培:亩产量1250-1750kg; ②亩产值:亩产值为1.5万元; ③推广减肥减药:以农药肥料施用成本核算,每增加100元,减1分。红地球、醉金香、藤稔:肥料农药成本1200元/亩。夏黑:肥料农药成本800元/亩。阳光玫瑰:肥料农药成本2000元/亩。 (四)加分内容。为鼓励农业主体做强做精,引导农业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增加加分项,具体加分规定为: 1.粮食种植主体:粮食生产获奖,县级加1分,市级2分,省级3分,国家级5分,加分项最大不超过10分。 2.畜禽畜牧产业主体:主体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每项:县级加1分,市级2分,省级3分,国家级5分,加分项最大不超过10分。 3.葡萄产业主体:参加评比获奖:全国金奖+4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现场会,在农场开展现场考察会等活动,一次+3分;带动周边农户,效果显著、农户反映好的酌情加分1-3分。 (五)计算方法。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绩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最高分实行封顶,最高不超过该项权数1.5倍,最低为零分,该项指标空缺的为零分。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具体计算公式: 上述农业主体的权数设置、指标基准值、加分内容及计算方法等,分不同产业进行评价。 三、分类评价 参加评价的农业主体如实填写海盐县农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申请表,经各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股站负责核实各项指标数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具体评价分类方法如下: 1.A类——优先发展类。指亩产效益好、竞争力强、绿色发展好的农业主体。 2.B类——鼓励提升类。亩产效益、竞争力、绿色发展相对较好的农业主体。 3.C类——监管调控类。指亩产效益、竞争力、绿色发展相对较差,需进行倒逼提升的农业主体。 4.D类——落后整治类。亩产效益、竞争力、绿色发展差的需重点整治的农业主体。按照三种不同产业确定A、B、C、D划分标准。 1.粮食种植主体: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产业前15%(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15-7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70-95%(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5%的企业。 2.畜禽畜牧主体: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30%(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30-65%(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5-95%(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5%(含)的企业。 3.葡萄种植主体: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20%(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20-6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0-95%(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5%(含)的企业。 四、特殊情形 农业主体在评价年度如有以下行为,进行农业主体绩效综合评价时,直接归为D档: (一)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条款的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决限期履行的; (二)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秸秆禁烧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或处罚的; (四)不配合县相关“中心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 五、结果运用 在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政策集成创新为核心的综合施策机制,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拓宽评价结果应用领域,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农业主体提质增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建立工作推进与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数据采集机制,进一步建好基础数据台账;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农业主体在评价年度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农业主体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农业主体每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农业主体的分类实行动态监管,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农业主体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农业主体绩效评价信息应在媒体上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建立要素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应用农业主体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差别化实施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农业主体集聚,积极探索建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 1.A类农业主体。农业项目可直接立项,在现有农业财政扶持政策下优先实施最优惠涉农政策。 2.B类农业主体。农业项目予以在竞争性立项上加分,农业财政扶持政策优先考虑。 3.C类农业主体。严格控制农业项目立项,有限定地享受农业财政扶持政策。 4.D类农业主体。不享受本县农业财政扶持政策(省市以上政策除外),取消涉农的各类评优评选资格。 (四)建立D类企业倒逼淘汰机制。对D类农业主体,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依法责令限期整治提升或关停淘汰。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农业主体上一年度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