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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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 现将《海盐县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教育局 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海盐县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在我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2012〕68号)和《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3〕178号)、《海盐县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盐新居民领〔201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对象为在海盐居住工作新居民的子女。由新居民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申请,并纳入积分制管理。积分制入学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申请积分阶段;二是学校招生录取阶段。 一、申请积分阶段 (一)申请积分条件 申请人申请积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海盐工作; 2.持有本人在海盐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人申请积分入学子女为小学新生或初中新生。小学新生是年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度8月31日)的适龄新居民儿童;初中新生是本年度完成小学学业的新居民学生(非海盐县内学校毕业的学生需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申请积分需提供材料 申请办理积分,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海盐工作证明; 2.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子女户籍证明,及相应的父母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 3.居住证:申请人应提供在海盐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 4.其他用于积分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所需材料为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积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积分。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到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积分制管理窗口领取填写积分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积分。居住地以《浙江省居住证》载明的最新“居住地”为准,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到申请期间发生的变更不予认可。(见附件1《申请入学积分和申领积分卡受理联系点》,附件4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2.新居民事务所受理申请人积分。新居民事务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积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审核属实的,应当及时按照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汇总确认积分,并录入海盐县积分制管理信息平台。 3.申请人领取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卡(以下简称积分卡,见附件2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卡样式)。每年6月20日至6月27日(工作日),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持委托证明)凭身份证到申请积分的新居民事务所积分制管理窗口领取积分卡。 二、学校招生录取阶段 (一)信息登记 1.信息登记时间:每年7月2日~7月4日(逾期不再受理)。 2.信息登记地点:相应镇(街道)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其中,武原街道、望海街道新居民子女可就近选择其他镇(街道)公办学校登记。每名新居民子女只能选择一所公办学校登记(见附件3海盐县各镇(街道)公办学校地址和联系电话)。 3.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去学校办理信息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居民在海盐工作证明; (2)新居民子女户籍信息(户口本); (3)海盐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出具的积分卡。 所需材料为原件。 (二)招生录取 1.学校招生录取对象应为本镇(街道)以及武原街道、望海街道(元通集镇)进行居住证登记的新居民子女。 2.县教育局于6月底公布各镇(街道)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新居民子女招生计划。 3.各镇(街道)相关学校根据招生计划,遵循“相对就近、积分优先”原则,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相同积分下,父母双方均在海盐县工作的,优先录取;如果排序依旧并列,按照新居民基本素质、工作经历、社会表现三项指标合计分数以及提出申请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4.各相关学校对拟录取名单在7月中旬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公布录取名单并通知家长。 5.被录取新居民子女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入学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要充分认识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二)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要加强和规范新居民入学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好新居民子女登记、报名等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规范。 (三)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要切实做好新居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认真开展新居民积分的审核、更新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对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新居民子女,由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审定后按政策实施。 (二)义务教育段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在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生细则,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2019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申请入学积分和申领积分卡受理联系点 2.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卡样式 3.海盐县各镇(街道)公办学校地址和联系电话 4.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盐新居民领〔2017〕1号)
附件1: 申请入学积分和申领积分卡的受理联系点
附件2: 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卡样式
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卡
积分申请表编号: 公共服务类别: 积分入学 持卡人姓名 : 性别: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码: 浙江省居住证号码:
核定积分总分: 排名: 受理时间:7月2日~7月4日 受理学校:
经办人: 发卡单位: (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卡为持卡人到相应镇(街道)公办学校办理子女入学登记的凭证,逾期、涂改失效。
附件3: 海盐县各镇(街道)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地址和联系电话
附件4: 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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