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1-02 15:49
  • 来源:县住建局(人防办)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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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惩戒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1.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虽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其从业行为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

2.不良行为认定程序: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在发现企业或个人的从业行为符合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应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海盐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并书面送达被认定对象。

3.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程序:县住建局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县住建局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住建局应当采纳。

4.不良行为公示期限: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为6个月-36个月,公示应载明“开始公示日期”和“公示截止日期”。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记录公示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情节严重的视情延长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因其他情形而记录公示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情节严重的视情延长公示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上级发布不良行为的适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信息我县不再重复记录公示,直接适用。

6.不良行为的发布途径:县住建局负责发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传输方式上报嘉兴市建委,不良行为公示信息利用“信用嘉兴”网站发布。

7.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四、本办法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是对《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盐建[2008]176号)的修订,主要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文件起草。盐建[2008]17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办法对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细化,依据(盐建[2008]176号)、(建市[2017]241号)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不良行为记录发布及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结果运用等3方面对盐建[2008]17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同时还取消了1条禁止性条款。

县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海盐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023335。




来源: 县住建局(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