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再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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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 富玲燕 通讯员 徐天璐 董小云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县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1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5元。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5万多人。 根据《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具有本县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凡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离)休(职)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均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2010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也有提高,从2019年1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4000元,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同步调整,补贴对象为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此外,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也有提高,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20元(含生活补贴70元,下同)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参加基本生活补助的被征地人员,原基本生活补助金为每人每月4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原基本生活补助金为每人每月5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如有其他社保丧葬费待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