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9- 01- 16 1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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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分局)、局有关科室:

为切实加强我县粉丝粉条和面制品食品安全监管,解决含铝添加剂使用问题,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18]2号)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我县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整治工作范围

(一)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企业;

(二)加工经营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糕点等)、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等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粉丝粉条、面制品加工经营小作坊。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我局成立海盐县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建伟

副组长:张译文、徐俊贤、王立新

成员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大队、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

职责分工:

食品生产流通科负责组织对本县食品生产环节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所(分局)做好食品生产环节的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

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组织对本县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所(分局)做好餐饮服务单位的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

稽查大队负责重大、疑难及跨区域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配合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食品生产环节治理

1.全面自查。督促相关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自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核查包括:一是食品配方。重点检查是否针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食品配方,配方是否包括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等;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二是原辅料采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原辅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粉丝粉条的生产加工企业要对淀粉原料中的铝含量进行检验把关,没有检验资质的委托检验。三是生产加工过程控制。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进行称量,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相关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四是严格出厂检验。粉丝粉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确保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控制在≤200㎎/㎏;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相关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食品生产流通科提交自查报告备查。

2.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相关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查,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重点核实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和有效性,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对原辅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尤其是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等重点环节进行核查。

(二)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治理

加强对本辖区内经营小麦粉制品、焙烤食品及油炸面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含铝添加剂的购买及贮存,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依法查处。结合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向消费者宣传食用铝残留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引导消费者到正规的早餐、快餐及蛋糕店进行消费;向餐饮单位和消费者普及无铝膨松剂相关知识,建议餐饮单位使用无铝膨松剂,建议消费者食用无铝油条,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三)加强监督抽检监测

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和年度抽检计划安排,开展专项抽检监测。重点对粉丝粉条生产加工单位、自制糕点和油炸面制品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抽检,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对产品进行抽检,必要时可以对原辅料抽检,进一步排查铝残留量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根源。对抽检不合格的,及时依法处置,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涉及京外产品的要第一时间通报协查,从源头控制风险隐患。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立即组织核查处置,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及本县以外或多环节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禁业限制。

(五)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对铝残留问题风险防控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做好供应商索证索票等相关工作。粉丝粉条面制品相关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将“铝的残留量项目”作为企业自控的重点项目之一,不断提升自检把关能力,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控制风险隐患。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

县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及时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第二阶段: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依法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置,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加强日常沟通和信息报送。

第三阶段:2019年6月15日前

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汇总、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有关科室、各所(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到位,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局有关科室、各所(分局)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对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的宣传和普及。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共治。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所(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工作统计表,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食品生产流通科联系人:丁锋   电话:86035561

餐饮服务监管科联系人:沈叶峰 电话:86035583

 

附件1: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生产环节)

附件2: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餐饮环节)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1:

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生产环节)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企业数(家)

存在问题企业数(家)

责令整改(家)

罚没款(万元)

责令停产(家)

吊销许可证(张)

食品召回数量(批次)

抽检样品(批次)

不合格品数量(批次)

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原因

企业资质方面

卫生条件方面

原辅料采购方面

生产过程方面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

其他(可列举)

 

附件2:

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餐饮环节)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数(家)

存在问题餐饮服务提供者(家)

责令整改(家)

罚没款(万元)

责令停产(家)

吊销许可证(张)

食品召回数量(批次)

抽检样品(批次)

不合格品数量(批次)

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原因

原辅料采购方面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

其他(可列举)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