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 发布时间:2019-01-16 14:55
  •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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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至1月10日,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在中国海盐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关于《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建议。

征集期间,收到意见建议如下:

1、建议增加镇(街道)党委的二级巡察;

2、根据省政府第147号令,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主体是农经部门。建议对第三条中“县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业务指导,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进行修改;

3、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本句不用表述,应删除。

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此句应表述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具体视发文日期定了之后再往后推30日)。同时“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建议修改为“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体来说,相关单位对本《办法》的内容表示肯定,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完善此《办法》,更好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9年1月14日

相关链接: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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