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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决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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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海盐县环境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73-86129029,传真:0573-86129029; 通讯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83号;邮编:314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