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9-27 08:11
  • 发布单位: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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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生活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0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县安监局行业科。电子邮箱:250027596@qq.com;联系电话:0573-86124861;传真:0573-86117701;联系人:王洁璐。

  附件:1.《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1:

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生活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行动,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为确保“禁燃”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禁燃”行动,依法全面清理、排查和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同时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三、组织领导

  成立海盐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副组长,成员由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治气办、县法制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禁燃”办),“禁燃”办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四、职责分工

  1、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处理 “禁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内的“禁燃”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发布“禁燃”通告。

  2、县“禁燃”办(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禁燃”行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调整,负责全县批发和零售户烟花爆竹的摸底和回收工作;负责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销售行为;配合上级安监部门注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3、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倡议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遵守“禁燃”要求,并积极倡导宣传。

  4、县纪委(监委):依法对“禁燃”工作中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在 “禁燃”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5、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禁燃”工作宣传方案的制定,制定并发布“禁燃”工作倡议书,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的有关规定,曝光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例,倡导市民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6、县治气办:负责防治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等过程中产生的空气污染;负责开展“禁燃”工作对防治空气污染的积极意义等方面内容的宣传。

  7、县法制办:负责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处理“禁燃”工作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8、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禁燃”行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并通过“给家长的一封信”、“小手牵大手”等活动,倡导家长自觉抵制违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9、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中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受理公民举报;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10、县民政局:负责在结婚登记时进行“禁燃”工作的宣传告知;做好摒弃殡葬遗风陋俗的宣传教育工作,劝导遵守“禁燃”规定;做好公墓、殡仪馆等地“禁燃”管理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做好 “禁燃”工作的财政保障。

  12、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全县出租车、公交车、客运车等驾驶员“禁燃”工作宣传教育;负责做好客运中心返乡人员“禁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检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13、县环保局: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空气污染等方面内容的宣传,为 “禁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家开展 “禁燃”宣传工作;负责根据安监部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注销抄告单,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手续;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15、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巡查,及时发现、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固定现场证据,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巡查发现全县范围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并及时反馈安监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16、各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禁燃”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切实落实“禁燃”工作;做好本辖区居(村)民、企业、沿街商户、家宴中心等“禁燃”工作宣传;专门落实工作人员成立巡查分队;组织各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等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负责做好清明、冬至等重点时段辖区墓地、安息堂等骨灰存放场所“禁燃”工作,落实以鲜花替换烟花爆竹的文明祭祀工作。

  五、整治内容

  在全县范围内查扣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10月上旬县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县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依照职能分工制定“禁燃”工作方案。

  (二)召开动员部署会。10月中旬,召开全县“禁燃”工作动员会,对“禁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号召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严格执行“禁燃”规定,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开展集中宣传发动。10月下旬至2019年2月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禁燃”行动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标语、横幅、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禁燃”工作,做到“禁燃”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酒店、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工地、进殡仪婚庆服务单位、进网络,提高全县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开展集中整治行动。2019年1月至2月底,各镇(街道)在宣传禁燃政策的同时,落实一店一干部负责制度,同时做好景天、永安2家批发公司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相关工作。批发公司和各零售户烟花爆竹产品清退及许可证注销工作在2月28日前完成。县公安局要加强日常违禁燃放查处,加大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主动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并联合县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五)开展集中劝导工作:2019年2月下旬,全县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禁燃”行动劝导工作,落实各零售店劝导工作人员,发放通告和倡议书,同时对买烟花爆竹的群众进行“禁燃”行动引导,明确告知“禁燃”时间、区域以及违规处罚,倡导全县人民群众积极开展“禁燃”行动。

  (六)建立长效机制。2019年3月1日起,全县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持续保持浓厚的“禁燃”宣传教育氛围,特别是在每年的春节、清明等重要时间节点前,要开展集中式、立体式宣传,确保人人知晓。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在“禁燃”区域内常态巡查;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持续坚决查处违规销售、违规燃放等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禁燃”工作对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推进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狠抓落实,措施到位。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周密组织、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有的放矢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禁燃”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县督考办、县治气办、县“禁燃”办要定期对“禁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通报,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2:

  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凡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