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8-00614 | 成文日期: | 2018-08-16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8〕6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01-2018-0013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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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内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家禽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活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四条 县农经部门负责活禽屠宰监督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市场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交易活禽及禽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农经、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打击违法交易活禽、屠宰家禽和经营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环保、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根据基层治理“四个平台”相应的工作职责,履行好活禽交易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城中心城区为限制活禽交易区(具体以公告为准)。 限制活禽交易区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其他地区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实行临时性限制交易外,允许设置活禽交易市场。 第六条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集中)屠宰、杀白上市。 第七条 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当地农经部门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的,应当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集中)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八条 限制活禽交易区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活禽交易市场应具备以下动物防疫等要求: (一)活禽交易区域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水禽交易区域与其他活禽交易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应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四)活禽交易区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六)有污水、污物、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健全的动物防疫等管理制度。 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实施暂停活禽交易的措施。活禽交易市场开业、暂停交易、恢复交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业: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专营门店(直销点)的设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并报经县农经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农贸市场设置活禽交易专区的,需报经县市场监管部门、县农经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二)暂停交易:县卫生计生部门、县农经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监测、预警以及季节性发病规律等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暂停活禽交易的建议;暂停活禽交易的区域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县政府公告;暂停交易期间,活禽交易市场禁止活禽交易; (三)恢复交易:县卫生计生部门、县农经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等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恢复活禽交易的建议;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嘉兴市突发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报告;恢复活禽交易的区域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县政府公告。 第十条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活禽交易场所,执行禽类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进入市场的规定,实施入场检查验收、核对检疫证明等行为; (二)建立卫生、消毒、休市、无害化处理等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农经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执行休市制度,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少于3日;执行禁止(暂停)交易制度,严格遵守县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作出的禁止或暂停活禽交易限制措施; (四)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 (六)设置禽类及其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 (七)主动配合卫生计生、农经、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所经营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在宰杀区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活禽经营者宰杀的家禽产品须附标明市场名称、经营者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的追溯标识。 活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暂停(禁止)交易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 每天收市后,活禽经营者应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活禽交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县农经部门、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活禽养殖、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部门职责,按照海盐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加强活禽屠宰及禽类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依法查处活禽屠宰及禽类产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经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置活禽定点屠宰厂(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屠宰、经营、运输活禽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或者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从省外调入的活禽,未按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的。 第十四条 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经部门依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处置,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有固定场所无照经营活禽或者占用道路、流动设摊从事活禽交易的,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处置。 第十七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处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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