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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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门牌管理工作,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门牌,是指建筑物编码名称标志,包括:门牌、楼(幢)牌、楼层牌、单元牌和户室牌。 第四条 全县门牌实行整体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县民政局主管全县门牌管理工作,县地名办具体负责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维护等日常工作。 教育、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标准地名(地址)及门牌的推广使用工作。 各镇(街道)应协助县民政局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门牌设置工作。 第五条 全县范围内各类单位建筑物和个人住宅均必须编制、设置门牌。门牌实行一牌一证制度。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是户籍登记、房地产确认地址、工商登记和邮电通讯管理等查核标准地名(地址)的重要依据。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编制和设置工作必须完成,并作为工程项目综合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需要编制、设置门牌的新建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凭有效证明向县地名办提出门牌设置申请。有效证明包括单位(个人)身份证明、建筑物位置图及权属证明等。 县地名办自受理门牌编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给予定号并核发《门牌证》。自定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安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建或规划中的道路两侧建筑物,县地名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经县地名办依法设置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法定地名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涉及地名(地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九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县地名办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县地名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门牌编制方法 (一)在城(镇)区主要道路两旁的营业、办公、生产用房的门牌编制。道路两侧门牌编制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原则编号。南北向道路,单号在东、双号在西;东西向道路,单号在北、双号在南。由城(镇)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城(镇)区内向郊外编排。特殊地段道路(如沿河边或成直角转向的),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待建空地或围墙可按3米左右预留门牌号。原则上不编支号,不予挑号,禁止重号。允许门牌号作为巷(弄)名称。 (二)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企事业单位的门牌编制。以公路沿线镇(街道)为单位,依照交通部门公路里程碑设置方向,按照左单右双,每10米预留门牌号的规则编制。 (三)住宅区幢号、单元号、户室号的编制。幢号表示一幢独立的建筑;单元号表示同一幢建筑中的一条楼道;户室号表示同一楼道中的一套住宅。住宅区幢号一般由路口向里按顺序编排,联排户室号用单元号替代。 沿街商住两用楼,底层门面临街、路且与楼上不相通的,以街、路按门面单独编号,其楼上住户按小区名称编幢号,如无小区名称,属街、路住宅楼向内延伸段,以进口门面定空号作为延伸段内名称编幢号。 (四)自然村门牌的编号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自然村主要道路进口处按序编排。同一宅基地分户需编制门牌的,在原门牌号基础上新增分号。 第十一条 门牌设置标准 (一)门牌标志的规格式样和设置安装必须遵照执行《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和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门牌标志的制作单位必须具有民政部审核颁发的生产资质证书,并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 (二)门牌中地名的汉字书写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方法,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门牌号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三)门牌标志物选用铝合金等不易破损和褪色的材质。 (四)道路两侧门牌一般安装在门框正上方。不宜安装的,应该安装在排序起始一侧,高度为2米以上。楼(幢)牌安装在楼房两侧的山墙上,高度为2-3层山墙中线上。单元牌安装在楼道口正上方,户室牌安装在户室门正上方。 门牌安装应醒目、牢固、规范,要由专业人员统一安装。门牌安装位置如与单位名称牌、广告牌有冲突时,应服从门牌安装。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设置完成后,县地名办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视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设置费用的承担方式 (一)新建的住宅(楼)区、建筑物所设门(楼)牌等标志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预算,予以承担。 (二)现行标准地名经县民政局批准更改路名、住宅区名而需要更换门牌的,费用由申请变更地名的单位承担。 (三)因道路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更换门牌的,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房屋的门牌需要设置与更换的,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并承担设置费用。 (五)擅自拆除、安装、改装或人为损坏的门牌,恢复或重新安装门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门牌用户有责任管好自己的门牌,如有毁损,应及时向县地名办申请重设,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未经县民政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更改门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或拆除门牌的,应当报县民政局同意,并将拆除的标志物交还县民政局保管或销毁;因建筑物拆迁而拆除的门牌作自然消失处理。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设置的门牌为法定的地名标志物,受法律保护,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擅自编号和制作门牌。 (二)涂改、损毁门牌。 (三)遮挡、覆盖、拆除门牌。 (四)损坏门牌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