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财政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18-08-24 08:06
  • 发布单位:县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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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17年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海盐县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盐政办发〔2017〕45号],由于“补充意见”执行期为2017年,从而使2018年及今后几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缺乏政策依据;为更好推动工作开展,完善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财政扶持政策》。现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经济局生态安全科。

  公示日期: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30日

  联系人:叶尧良

  联系电话:0573-86116792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政编码:314300

  附件:《海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财政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8年8月24日

   

海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财政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村(社区)实行工作经费补助。对秸秆综合利用成效显著,全年未发生秸秆露天焚烧,有效保护耕地的行政村和涉农社区,按照当年度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国土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县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村秸秆专业服务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鼓励秸秆规模化利用。对收集本县自产秸秆开展基料化、饲料化利用的主体,年收集利用达到100吨的,给予0.5万元奖励,以后每增加100吨增加0.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开展能源化、资源化(包括葡萄枝条等)利用的主体,年收集量达到1000吨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后每增加500吨,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粮食种植散户开展大小麦秸秆全量翻耕还田。对散户开展大小麦秸秆全量机械翻耕还田的,经申报核实,按实际作业面积给予每亩80元补助,县、镇财政各承担50%。

  四、鼓励粮食种植户(包括大户和散户)开展稻、麦秸秆堆肥还田。种植户在田边地头开挖堆肥池开展稻、麦秸秆堆肥还田利用的,经申报核实,按稻、麦实际堆肥面积给予每亩60元补助,县、镇财政各承担50%。

  五、开展秸秆机械打捆作业。对开展秸秆规模化机械捡拾打捆作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每季达到300亩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亩30元的补助。

  六、强化对秸秆利用的服务保障。对秸秆收贮运主体运输秸秆的车辆和船只,由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准许通行。秸秆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标准执行。切实解决秸秆利用企业主体农业设施用地问题。

  第三、四条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海盐县秸秆机械化翻耕还田作业补助办法(试行)

   

  一、补助对象。开展大小麦秸秆全量机械翻耕还田的散户或组织对大小麦种植散户实施秸秆全量机械化翻耕还田作业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助标准:按实际翻耕作业总面积补助80元/亩,县、镇各承担50%。

  三、操作程序及要求

  1.村级。宣传大小麦种植散户翻耕还田补助政策,做好农户翻耕还田作业面积的核实、登记、造册、公示等工作,或统一组织翻耕还田作业服务;按村财务相关规定及协议向散户或翻耕作业农机主体支付补助资金。

  2.镇(街道)。根据村上报材料,及时做好翻耕作业核查。按镇(街道)相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6月25日前向县农经局上报大小麦秸秆翻耕还田补助资金申请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名单。对于作业面积在500亩以上的镇(街道),由镇(街道)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并出具报告。

  3.县级。县农经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作业面积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抽查覆盖所有村,抽查核实中,发现农户虚报面积的,剔除该户核实面积,并计算实际翻耕面积占上报面积的百分率,情况严重的,在全县进行通报。县农经局根据第三方报告,计算补助资金,递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县财政局根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下拨补助资金到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再下拨至各村(社区)。

   

  附件二

  海盐县秸秆堆肥还田补助申请办法(试行)

  一、补助申请对象

  全县各稻、麦种植户。

  二、补助标准                                             

  按农户稻、麦实际堆肥面积,每亩补助60元,县、镇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申请程序

  1.稻、麦种植户在自家田边地角挖池建坑,开展秸秆堆肥作业;

  2.麦秸秆堆肥在6月20日前、稻秸秆堆肥在12月10日前,由堆肥农户向所在村申报堆肥面积;

  3.村组织人员对申报堆肥农户进行现场踏看,要求做到秸秆入池堆肥,田边地头无秸秆乱堆乱放现象;

  4.村对堆肥农户、面积、补助资金进行汇总、公示并分别在7月15日、12月31日前报镇(街道);

  5.镇(街道)开展核查、汇总、公示,公示无误后报县农经局。对于堆肥面积在500亩以上的镇(街道),由镇(街道)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并出具报告。

  6.县农经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作业面积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抽查覆盖所有村,抽查核实中,发现农户虚报面积的,剔除该户核实面积,并计算实际翻耕面积占上报面积的百分率,情况严重的,在全县进行通报。县农经局根据第三方报告,计算补助资金,递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7.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下拨补助资金到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堆肥农户。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财政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