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8-00570 成文日期: 2018-08-23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关于划定海盐县航道保护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8- 08- 23 11: 36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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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县共有定级航道37条,共计239.22公里,航道两侧没有划定航道保护范围,航道管理、执法区域难于界定,管理难度增大,航道两侧违法、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航道沿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畅、洁、绿、美”的通航环境,有必要划定我县航道保护范围。

  二、解读内容

  本《公告》主要内容分为航道保护范围的定义、航道保护范围的标准、其他要求三个部分:

  1.本公告航道保护范围的定义:是指从航道护岸压顶前沿线(临水侧)向陆域侧的距离,如为自然岸坡的,从最高通航水位1.96米(85国家高程)水末线向陆域侧的距离,如有规划,从规划岸线(临水侧)向陆域侧的距离。

  2.本公告航道保护范围的标准及范围:依据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航道等级并结合我县实际状况划定。航道保护范围为:Ⅲ级及以上等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为20米;Ⅳ级及以下等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为15米。划定范围考虑因矿产业结构调整、航运功能弱化、近期又无规划的低等级航道暂不划定航道保护范围,保持现状等级,对我县25条航道划定了保护范围。

  3.其他部分提出如下要求:(1)航道等级提升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保护范围:穿越改造提升后的航道,其航道保护范围按提升改造后的等级确定。穿越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航道,按城乡规划要求执行。(2)航道保范围内的禁止从事活动的要求:在航道两岸保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影响航道通航条件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在航道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活动的要求: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依法建设有关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6日起实施。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海盐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032596。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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