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2643/2018-00121 | 成文日期: | 2018-07-30 |
文件编号: | 于政〔2018〕11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于城镇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于城镇建筑领域企业无欠薪专项治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于政〔201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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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盐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海盐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筑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推进“无欠薪”镇创建,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制 (一)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于城镇辖区内所有从事建筑、村建交管、农技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含未需申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书面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附件1)、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银行委托代发协议(附件3)。总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不得拖延付款。每月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一般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25%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所拨付的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在支付工资款过程中,专户资金不足,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 (二)设立工资支付专户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总包单位应在本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按项目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同时签订《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民工工资的支付。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总包单位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情况下(以银行打卡发放凭证为据),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三)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总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于城镇人社所进行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在新进、变更班组或变更班组负责人之日起7日内到于城镇人社所进行登记备案(附件4)。总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立《民工考勤、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然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每月民工工资支付后5天内,将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将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报于城镇人社所登记备案。 (四)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到于城镇人社所进行备案。 (五)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于城镇劳动监察中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村建交管中心、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进行督促落实,对其使用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及落实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置各自建设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书面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的,不得颁发开工许可。 人力社保所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案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加大对在建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派出所负责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聚众滋事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突发事件应及时介入并全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以及引发的治安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对恶意讨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综治办负责对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协调、督办,并及时做好上访人员的解释、疏导工作,防止事态升级、扩大。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管,合力推进。村建中心、农技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各阶段民工工资支付检查、验收工作,重点督促整治,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效。人力社保所要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及时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广泛宣传,典型引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工作,广泛营造社会关注、人人关心的浓厚舆论氛围。注重发现和培育典型,确立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开展多形式的观摩和示范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于城镇人民政府2018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1 于城镇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建设单位) 丙方: (监管银行) 丁方: (于城镇相关行政村或中心站办)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建筑领域民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盐人社〔2018〕72号)、《关于深入开展“无欠薪”镇创建》(于政〔2018〕 110号)等文件要求,经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设立的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承建的 项目,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同造价 万元,扣除打桩及土方工程造价、电梯空调及人防设备等设备采购费用 万元,未计入合同造价由甲方提供工程材料价款 万元,总造价 万元;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 %,民工工资暂付款总额 万元,合同工期: 日历天,每月民工工资拨付数 万元,作为本协议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为监管项目的施工单位,乙方为监管项目的建设单位,丙方为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丁方为监管项目的于城镇相关行政村或中心站办。 二、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设监管项目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 ;专户名称: ; 账号: 。专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功能;所购买支票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作他用;支付民工工资须在开户行临柜办理。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民工工资发放(含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三、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每月5号前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甲方专户。乙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甲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四、乙方、丁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跟踪管理权,甲方允许乙方、丁方对其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在核对乙方代表人有效个人证件、乙方单位介绍信及本监管协议后予以配合。 五、丙方负责实施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工资款的收存和工资发放工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单位)在每月5号前进行申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每月10号前完成审核并授权,落实丙方在每月15号前发放。 六、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 七、丙方应按人民银行海盐支行要求,每月报送专户开立情况、资金到账情况、使用情况,并配合县人社局、丁方、项目所在地于城镇人社所调阅相应基础资料。 八、专户撤销前,甲方需向县人社局、丁方、于城镇人社所备案,丙方在对备案资料审查后方可撤销专户并告知乙方、丁方。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四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在专户撤销后终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四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四方各执一份,县人社局、于城镇人社所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件2 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总包单位(直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意见》和《嘉兴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民工考勤和工资清单审核并报甲方,由甲方报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的商业银行落实代发,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民工个人银行卡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专业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并在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四、民工工资发放和考勤办法: 1、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民工县内商业银行开卡信息)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没有民工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民工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员每天进行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动用工管理员共同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双方可自行约定) 六、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的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附件3 民工工资支付授权书 工程名称:
附件4 于城镇施工项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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