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18-08-15 10:46
  • 发布单位:县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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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种粮效益,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障粮食安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现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种子管理站。

  公示日期: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21日

  联系人:杨金法

  联系电话:0573-86110858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三角子路15号

  邮政编码:314300

  附件:《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海盐县粮食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完善政策导向

  2018年粮食生产在政策导向上重点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优质稻米产业发展、绿色高产创建及农作制度创新等方面。

  (一)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今年继续实施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全年大小麦、水稻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麦稻实际种植面积,大小麦每亩补贴100元,水稻每亩补贴100元,鼓励规模种粮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由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取消当季种粮补贴。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发展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粮食生产规模经营。

  (二)全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与社会化服务。对为散户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机、粮食、植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其他经营主体,经考核,在达到一定服务面积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规范程度等对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1—5星级评定,并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额按县农业产业政策执行。

  对本县范围内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或为粮食生产提供农机服务的个人、农业经营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机机具,按县农业产业政策进行财政补贴。

  为鼓励家庭农场等主体发展优质稻米加工,对成套大米加工设备进行立项补助,补助比例为7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限额100万元。

  为加大水稻新品种推广力度,提高良种覆盖率,对全县种植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给予每公斤1.40元的价格优惠,晚稻供种过程中每公斤零售价降低1.40元供应到农户。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推进全县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对申报社会化服务中心及旱粮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补助资金比例为80%。

  (三)着力发展旱粮生产。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文件精神,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深入实施旱粮促进行动,积极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的旱粮作物的种植者,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四)抓好粮食订单收购储备与产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今年我省确定小麦最低收购价为115元/50公斤,晚粳谷最低收购价为133元/50公斤。要引导和鼓励具有粮食收购资质的各类社会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搞活流通。今年用于地方储备轮换的粮食订单计划为12000吨,品种为晚粳稻。为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订单粮品种由粮食部门确定,国有粮食收储公司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收购订单。对订单内的粮食,继续实行储备粮价外补贴政策,在市场价格收购的基础上,每50公斤价外补贴12元。

  (五)继续实施订单良种奖励。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省财政继续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同时对水稻种子基地订单种子粮,每50公斤给予12元的价外补贴。

  (六)切实抓好救灾种子贮备。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县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种子的贮备工作,可委托种子生产企业实施救灾种子的生产与贮备。

  (七)落实完善种粮金融支持。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将规模旱粮种植主体纳入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扶持范围,贷款贴息扶持对象为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相关金融机构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积极执行贴息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的贷款要求。  

  二、推进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与管护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提标改造工作的意见》(浙农专发﹝2018﹞39号文件要求,我县将根据省市政府下达的任务2018年完成0.8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任务,按照“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吨粮标准、永久保护”的要求,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工作,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最严格保护。同时,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用途管制,突出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植树造林、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行为。对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生上述“非粮化”行为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除建设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等政策;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对各级功能区开展全数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数据。今年继续安排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资金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项目和水稻生态补贴,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粮食生产配套设施、水稻“三新”技术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对粮食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县级以上资金补助比例为90%,“三新”技术示范基地项目补助比例80%。统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协同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建设。

  三、扎实开展粮食绿色优质高产创建与粮经高效“三新”技术示范

  深入贯彻“藏粮于技”战略,依靠科技和模式创新不断挖掘粮食单产潜力,提高生产效益,实现绿色高效。在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开展水稻绿色优质高产创建活动,各镇(街道)都要在粮食功能区建立晚稻新品种高产创建示范方及新品种高产示范攻关田,对参加高产创建示范方,依据测产验收结果、示范方建设情况,评选出一等奖二个、二等奖三个、三等奖四个,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8000元奖励;对示范方内高产攻关田经测产验收产量达到750公斤以上的竞赛农户给予10000元奖励,其中亩产达到900公斤以上奖励15000元(同一农户不重复评奖),奖励名额控制在前三名。全县要着力扩大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覆盖面,加大优质高产晚稻新品种(组合)的推广力度,强化晚稻“两壮两高”栽培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运用。深入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加快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科技成果转化。对应用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的,给予设施购置费的80%的补助。

  大力推广粮经轮作、水旱轮作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在全县大力开展“水稻-小龙虾”连作共生模式的示范推广,对新推广的生产基地给予产业政策扶持。为规范“水稻-小龙虾”生产基地发展,每亩沟渠开挖面积不得超过10%。积极开展春、冬两季农业生产,减少季节性抛荒,提高复种指数和生产效益。

  四、开展农田灭鼠,保障粮食安全

  每年春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春季农田灭鼠,鼠口夺粮。完成农田灭鼠面积25万亩以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业生产及粮食安全。

  五、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项目,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继续组织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沃土工程、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耕地地力提升项目,遏制耕地质量下降趋势,提升耕地质量,打造良田沃土。创新技术手段,大力促进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推广应用,建立覆盖全省主要土壤类型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掌握耕地质量状况,构建质量保护技术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污染源防控,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努力遏制和扭转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六、确保粮食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粮食安全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粮食生产责任考核,将粮食生产指标、发展旱粮生产任务和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任务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和新农村考核内容。


相关链接:关于对《 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