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度海盐县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新居民领办〔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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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2018年度海盐县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2018年度海盐县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不断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新居民家庭住房困难,2018年我县继续推出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障方式 本轮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申请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保障工作纳入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服务项目。 本轮推出新居民租赁补贴名额80 户。在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2人,每户核定补贴面积36平方米;在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者,每户核定补贴面积50平方米。武原街道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7.20元/月,其他各镇(街道)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80元/月。补贴期限均为3年。 二、保障对象条件 本轮新居民租赁补贴对象为夫妻双方均在我县居住工作的新居民家庭(非嘉兴地区户籍)。由符合条件夫妻一方提出申请,并纳入积分制管理。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无私有房屋;(二)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达到5年(含)以上(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三)无刑事治安处罚记录;(四)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三、申请方法、时间 本轮新居民租赁补贴申请登记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5日。 新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原则,在申请登记时间内,携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到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积分制管理窗口,进行申请登记。“居住地”以《浙江省居住证》载明的最新“居住地”为准,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发生的变更不予认可。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能全部提供本《方案》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再受理。 四、审核公示程序 (一)选取拟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根据申请人积分分值和分配规则,由高到低顺次选取80名拟保障对象。如遇总分值相同,则按“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规定的“基本素质”、“工作经历”、“社会表现”等项分值依次确认排名。(依次每项计算出差距为止)。 (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对象 对拟保障对象由相关部门进行条件审核,确定后在县内公开发行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者,确定为保障对象。未列入本轮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不轮候。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更多新居民知晓该项公共服务政策,8月初正式启动宣传工作,以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网络等多种平台开展主题明确、针对性强的密集宣传。 (二)开展积分制管理相关培训工作。通过强化新居民事务系统积分制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使这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三)列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新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作自愿放弃。放弃指标在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居民中顺次确定递补对象。 (四)保障对象离开海盐工作或居住的,应及时办理租赁补贴停发手续。涉及国有租赁补贴发放等其他事项,参照《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县住建局86020455(工作时间)、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86586900 (工作时间)。
附件1:2018年新居民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交的材料 附件2:2018年新居民申请住房保障相关证明受理窗口信息+2确定 附件3:++2018年新居民申请住房保障受理申请窗口信息
附件1: 2018年新居民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交的材料
本次申请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浙江省居住证》;其在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2.就业情况: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海盐县境内就业的材料,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登记情况证明。 (二)选择性材料(申请人结合自身实际提供) 1.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应提供经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外取得,应同时提供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3.急需人才:符合海盐县有关引进急需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新居民,应提供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4.社会保障:在海盐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纳证明。 5.居住时间:应提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或其他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连续居住登记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受理之日起向前追溯,间断不超过90天的视为连续。 6.担任职务:在规上企业或设新居民事务站的企业已任中层以上职务6个月(含)以上者,应提供正式职务任命文件。 7.参政议事:应提供个人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居民议事委员证明。 8.表彰奖励:在海盐居住工作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应提供表彰文件或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 9.专利创新:应提供有效期内专利证书。 10.社会贡献:个人向海盐县内慈善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捐赠的,应提供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在海盐县内无偿献血的,应提供献血证书;参加志愿者等社会服务的,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者证书和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证明;见义勇为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应提供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 11.计划生育:提供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育龄妇女的,提供户籍地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为已婚育龄妇女的,同时提供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孕环情检查证明。 12.住房情况:提供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海盐无私有房产证明。 13.纳税情况:在海盐县投资或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提供营业执照;在海盐县缴纳税款的,应提供海盐县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附件2: 2018年新居民申请住房保障相关证明受理窗口信息
附件3: 2018年新居民申请住房保障受理申请窗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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