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农〔2018〕91号
FHYD19-201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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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家庭农场示范性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8年8月10日 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 120号)和《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嘉农经[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家庭经营、适度规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镇(街道)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经县农经部门认定的县级规范化家庭农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两年以上,已取得县级规范化家庭农场称号,无不良信贷记录。 (二)从业人员:家庭农场主拥有嘉兴市户籍或持有海盐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青年或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适度,粮油种植在100—500亩;设施(露地)蔬菜种植在30(50)—200亩;林果种植在10—100亩;畜禽养殖:羊常年存栏量300—1000头,蛋禽存栏数量3000—20000羽,肉禽年出栏数量1—5万羽;水产养殖面积 30—150亩;食用菌种植在2万—20万平方尺;其他特色产业在30—500亩。 (四)生产条件: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固定住所,设立醒目家庭农场标志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场内有部分绿化,与周边环境协调,办公区及硬化路面干净无垃圾,未使用的劳动器具集中存放,临时农业废弃物集中放置;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具备防灾抗灾能力;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合理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种植业产生的秸秆、枝条等废弃物或养殖业产生的排泄物得到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经无害化处理,农药废弃包装物、薄膜、编织袋等及时回收,建立农场生态小循环生产体系。 (五)管理水平: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实行财务核算,有详细的财务凭证账册及报表;实行品牌销售,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整;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证,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无欠缴土地流转费情况发生。 (六)农场效益:家庭农场销售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农场从业人员(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 (七)一票否决: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或一年内受到过农业行政处罚的。 以上条件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家庭农场有资格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监测)表(附件一)、评分表(附件二);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4、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5、农场主及从业人员学历证明或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6、附属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7、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经营土地再流转情况说明; 8、土地流转费用缴清证明(流转土地所在村出具); 9、参加农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10、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11、与农产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销售证明材料; 12、注册商标、基地和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及上墙照片; 1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于次年1月开展,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表》和《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评分表》,并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所在镇(街道)对申请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进行评分,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农业经济局。 (三)评审认定。县农业经济局组织相关科室成员进行实地踏看、集中评审打分,对各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在海盐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经济局发文公布。每年创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数量不超过10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属镇(街道)对照申报条件每年复查一次,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县农业经济局报送年度复查监测资料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凡在年审时达不到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取消其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两年内不得申报: 1、未通过县级规范化家庭农场复查的。 2、家庭农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3、农场主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4、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5、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 6、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7、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8、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9、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盐农[2015]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1 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2 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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