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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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15部门《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和嘉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市人口计生领〔2017〕3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保障母婴权益,支持母乳喂养,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省和嘉兴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相关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开展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运用项目合作机制,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镇(街道)、各部门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由各镇(街道)、各部门统筹资源、强化协调、加大投入、稳步推进。同时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坚持需求导向。明确母婴室基本配套和设置标准,按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不同需求,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在公共设施建设中,要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有序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满足育龄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保障母婴权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应配备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达到80%以上,同时全县各镇(街道)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标准化母婴室争取达到25个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三、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分类推进。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抓紧对所辖(管理)的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可建或已建母婴设施的情况开展全面排摸,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把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做到应建必建。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商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市场)、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医疗机构、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千人的,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建独立母婴室。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参照此标准,配建独立母婴室。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应配备基本设施,设施配置推荐标准见附件1。 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不少于6平方米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设施配置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二)规范建设,便民服务。要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统一设施标识,并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已建的母婴室要对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新建母婴室名称统一为“母婴室”,已建的“妈咪暖心小屋”可继续使用。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使母婴室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母婴设施建设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配套措施的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解落实责任,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加以统筹推进,出台政策,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现有符合应建母婴设施要求的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在2018年底和2019年底前建成标准的母婴设施,经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2019年以后新建设的公共场所,应把母婴设施建设列入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标准的母婴设施。同时,要动员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为统筹推进此项工作,成立海盐县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和管理,共同推进全县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的落实。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县发改局要引导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机关规划。县住建局(人防办)要将母婴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新出让(划拨)土地规划条件。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局及县总工会、县妇联,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教育局、县商务局(粮食局)、县文化局(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旅委等部门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总工会要按照母婴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继续推进“妈咪暖心小屋”的建设。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强化指导检查。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镇(街道)、部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作为卫生镇、文明单位、美丽乡村、A级旅游景区等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进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全县母婴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已建成的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将适时开展“示范母婴室”评比活动,树立“示范母婴室”典型样板,并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2.母婴设施建设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1)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2)防滑地面; (3)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4)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5)婴儿床; (6)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7)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8)提供纸巾、湿巾纸; (9)电源插座; (10)垃圾桶; (11)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 二、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1)恒温空调; (2)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3)呼叫设备。
附件2: 母婴设施建设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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