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审计局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8-06-27 15:48
  • 信息来源: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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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55号)等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下属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局长为局软件正版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计算机使用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应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六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七条 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科室和下属单位正版软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案。

第八条 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报废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九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许可证(授权书)编号、使用科室、使用人等。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物品和资料统一由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充分注意、严格防止和及时处理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事项:

(一)计算机内安装的未获授权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软件安装的数目不超过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证书。

(四)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力管理信息。

(八)在计算机维修过程中,正版软件使用人放任维修人员任意卸载正版软件,安装非正版软件。

(九)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列入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凡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全局的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县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损害文体系统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追究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软件使用人无故造成软件资产流失的,原价赔偿。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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