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稿)》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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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嘉兴市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海盐县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盐信办〔2018〕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稿)》(详见附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至6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可向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573-86035650。 电子邮件:493094384@qq.com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4日
海盐县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稿)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嘉兴市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海盐县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盐信办〔20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人力社保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黑名单”: 1、被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的; 2、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4、欠薪逃匿的; 5、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群体性上访、集访、极端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6、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恶意讨薪,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劳动者虚报工资数额,与实际工资有较大差距,致使影响案件办理的; 8、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民工工资,拒不垫付的; 9、建设单位未按《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拨付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由此发生民工讨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拒不履行的; 11、施工总承包单位(直包单位)以伪造工资表等形式套取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情节较重的; 1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 第四条 “黑名单” 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采集。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涉及几种情形的,按事件严重程度,以程度最重为准),从查实或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县信用办(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公布。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县信用办负责向嘉兴市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报送失信黑名单信息,依托“信用嘉兴”网统一向社会披露。 3.信用修复。用人单位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可填写《海盐县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县人力社保部门经过核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海盐县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申请表》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和县信用办删除相关失信信息;用人单位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整改不到位的,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4.信用时效。“黑名单”记录的有效期限以县信用办或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但企业失信信息记录时效不低于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记录时效不低于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 第五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2.撤销系统内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3.取消优惠政策; 4.限制政府扶持性资金安排; 5.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额度; 6.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7.纳入嘉兴市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财政性资金补助以及通报慎用等方面予以联合惩戒; 8.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黑名单”数据库,以降低信用风险。 9.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六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劳动保障“黑名单”的归集、整合、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 月 日正式实施。 海盐县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海盐县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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