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5-08 00:00
  •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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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县城中心城区改造,规范对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涉及的农民私房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中心城区实际,调整修改了《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办法》中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留存款、奖励补助、安置优惠政策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安置用房的价格

  1、多层式公寓(总层数五层(含)以下的建筑)的安置价格、优惠价格、综合价格在原多层式公寓的价格基础上各加20元/㎡。

  2、高层式公寓(总层数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的安置价格、优惠价格、综合价格在原高层式公寓每层的价格基础上各加20元/㎡。

  调整后价格如下表:

     

  (二)留存款

  取消了补偿款留存的政策。

  (三)奖励补助

  1、搬家补助费:

  原《办法》中标准为:1-4人/户的,每次600元/户;5人/户以上的,每次800元/户。新《办法》中调整为:每次1000元/户。

  2、临时过渡补助费:

  原《办法》中标准为:每月每户按实有安置基准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不足180㎡按180㎡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4个月止;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提供周转房,可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6个月。

  新《办法》中调整为:每月每户按实有安置基准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不足1080元按1080元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期房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6个月止,现房过渡期限为6个月,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提供周转房,可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期房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6个月止,现房过渡期限为6个月,货币补偿部分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为6个月,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安置优惠政策

  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合法审批程序建造或祖传的私房,现有所有家庭人员逐一对应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按实有安置基准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安置优惠政策:

  (一)非私房坐落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非因私房坐落地的村(社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享受劳动力安置而办理农转非户籍性质变动的;

  (三)已享受过优惠购房政策。(优惠购房政策是指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

  非农人员以不同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房,在拆迁补偿安置时按实有安置基准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安置优惠政策。

  解读:现有所有家庭人员为3人,分别为A、B、C;逐一对应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首先由A对应(一)、(二)、(三)3种情况,只要符合任何一种情况,A人员即刻剔除,再由B开始对应,依次类推。当A、B、C三人都剔除时,该户不得享受十七、十八条政策。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实施的拆迁范围内的农民私房,继续沿用原拆迁区块适用的拆迁政策。

  解读机关: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联系电话:86116889、86570965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