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5-08 00:00
  •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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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县城中心城区改造,规范对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涉及的农民私房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中心城区实际,调整修改了《<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若干规定》中的手续不全建房、优惠政策、相关税费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手续不全建房

  原《若干规定》中为:在县城规划区控批前,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由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建房日期、家庭人员状况等,经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其主体住宅按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结合建房时人口确定占地面积,并结合层数(最高两层)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超过上述规定占地部分的建筑面积及非主体住宅建筑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

  新《若干规定》中调整为: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原有合法房屋拆除后新建的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由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建房日期、家庭人员状况等,经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其主体住宅按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结合建房时人口确定占地面积,并结合层数(最高两层)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超过上述规定占地部分的建筑面积及非主体住宅建筑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

  解读:需认定审批手续不全建房的主体住宅,应是由原合法房屋全部拆除后新建的。

  (二)优惠政策

  原《若干规定》中为: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核准安置基准面积小于230平方米,现有家庭成员实有人口为7人(含)以上且有尚未享受过县内农民建房权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该被拆迁人可按当年度经济适用房价格另行购置一套安置用房。

  新《若干规定》中调整为: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核准安置基准面积小于230平方米,现有家庭成员在册实有可计安置人口为7人(含)以上且有尚未享受过县内农民建房权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该被拆迁人可另行购置一套安置用房,其中按当年度经济适用房标准确定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的基准价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的市场调节比准结算价格结算。

  (三)相关税费

  原《若干规定》中为: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安置用房物业维修资金、闭路电视开户费、燃气开户费、卫生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等各类规费。

  新《若干规定》中调整为: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安置用房物业维修资金、卫生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等各类规费。

  解读:取消了收取闭路电视开户费、燃气开户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若干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盐政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实施的拆迁范围内的农民私房,继续沿用原拆迁区块适用的拆迁政策。

  解读机关: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联系电话:86116889、86570965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