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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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是一项环境工程,更是一项民生工程。2014年,县政府出台了《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试行)》,对于建立健全我县病死猪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规范病死动物收集、处理工作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本次《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养殖主体的法定主体责任,以杜绝病死动物随意处理现象发生;扩大了病死动物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完善了财政补助政策,增加了除病死猪外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政策,拓宽县处理中心业务范围,以增强中心运行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属地管理、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收集方式:按照“村收、镇集、县处理”的模式,依行政区域由各镇(街道)设立收集暂存点(冷库)(目前全县已设立11个暂存点),配备收集队伍,加强收集暂存点管理,并开展上门或者到点收集,鼓励各养殖主体主动将病死动物送到暂存点集中存放;规模猪场、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屠宰场建设冷库自行收集。

  四、收集范围:县域内养殖环节产生的所有病死动物(包括猪、禽、牛、羊、犬、猫及其它动物)以及不明来源、不明原因的死亡动物;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死亡动物、因疫情应急处置强制扑杀的动物;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依法没收的未经检疫、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五、处理方式:海盐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处理中心)承担全县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镇(街道)收集点、生猪规模养殖场自建收集点收集的病死动物和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县处理中心安排专人专车,运至县处理中心进行工业化无害化处理,原则上不再实行深埋、化尸窖等方式处理病死动物(应急情况例外)。

  六、补助范围:对全县所有养殖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进行补助,包括因发生疫情等原因强制扑杀的动物、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的动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不包括定点屠宰环节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七、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全部补助给县处理中心,其中收集暂存补助经费由县处理中心按规定拨付相关主体。如遇特殊情况,死亡动物需由各镇(街道)应急处置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由财政直接支付给镇(街道)。

  八、补助标准: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其他病死动物收集处理补助标准为:以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到点过磅重量为依据,按每吨1500元计算由县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作为县处理中心处理补助,500元作为各镇(街道)收集暂存补助);强制扑杀动物的损失补偿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被强制扑杀动物、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的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动物类别可参照本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九、其他补助事项:县财政对各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给予每个每年4万元的日常运行管理补助。对于养殖场户自行将病死动物送到各镇(街道)收集暂存点的,各镇(街道)可在收集经费中列支运送补贴;对专人上门收集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的可与养殖主体商定收集费用;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

  十、资金申拨及结算办法:(1)资金申报。县处理中心每月25日前填写《病死动物月处理统计表》、《海盐县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请表》并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确认,各镇(街道)每月25日前填写《病死动物收集移送月统计表》并经乡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核实签字确认,均于次月2日前报县农经局、县财政局,统计时间均为上月21日至次月20日。(2)县级审核。县农经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月报表上报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并在资金申拨表上签字盖章。(3)资金拨付。按上述标准,每月20日前将上月补助资金拨付给县处理中心,县处理中心每月25日前将每吨500元的收集暂存补助支付给各镇(街道)收集运行单位。

  十一、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规范运行,依法落实各养殖主体的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引导,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盐政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2.解读机关:海盐县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73-86926980。

 



作者: 朱锦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