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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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是否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 考核形式主要是检查本局公开窗口中公开的内容,以及检查需要公众广泛知晓而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