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公安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 发布时间:2018-04-28 11:28
  •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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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本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 局情指联勤中心是负责本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局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局情指联勤中心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局情指联勤中心认为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机构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局情指联勤中心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中国海盐”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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