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旅游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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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本委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委政府信息公开及日常维护工作。委各科室(所、中心)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信息: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领导信息、科室信息以及下属单位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 (二)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依法需公开的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信息; (三)规划计划:各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信息; (四)工作信息:工作事务及其它工作信息; (五)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及其它人事信息; (六)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及其它财政信息; (七)重点公开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重点工作事项;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除通过海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统一公开外,还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开展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 (三)公告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委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材料,由档案负责人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府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旅游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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