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18-03-29 15:55
  • 信息来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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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条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九条本单位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机密程度)。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复核。

  第十条非公文类信息,应由局办公室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签批,并按公开属性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领导小组对本局及各科室(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局各科室、单位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单位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便于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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