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329933965L/2018-00085 成文日期: 2018-03-22
文件编号: 盐卫〔2018〕22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有效性: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海盐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卫〔2018〕22号

  • 发布时间: 2018-03-28 10: 11
  • 信息来源: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局有关科室,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提升卫生计生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139号)和《2018年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浙卫监所〔2018〕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局制定了《2018年海盐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海盐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

抽查监管工作方案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国务院、省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提升卫生计生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139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卫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6〕70号)和《2018年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浙卫监所〔2018〕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方案。

  一、完善双随机抽查“一单二库”

  (一)完善抽查事项清单。以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权力清单为依据,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确定我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由本局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要求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抽查对象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由县卫生监督所及时调整、完善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中本县辖区抽查对象库相关信息,确保检查对象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要求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检查人员库。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由县卫生监督所将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录入至行政执法证管理信息系统,以该系统中的人员信息为基础,结合实际岗位人员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执法人员库信息。要求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二、双随机任务抽取

  (一)抽取时间

  1.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于2018年2月和6月分两批在国家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分派到我县。

  2.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事项,通过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抽取产生日常行政执法任务和执法人员。其余检查事项,在省卫计委未将相关数据导入到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之前,由县卫生监督所于每个单月的第一周从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二)抽取比例

  除国家卫计委下达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确定了对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中各检查事项全年的抽取比例,具体见附件《2018年海盐县卫生计生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三)抽取方式

  对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根据确定的抽查事项与抽取比例,依托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和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平台,由我局组织采用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一)执法准备

  任务抽取后,由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及其APP实时推送至执行任务的相应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要确保行政执法文书、资料的齐全;执法用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二)执法检查

上、下半年下达的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相关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前和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其中游泳场所卫生抽查于2018年8月10日前完成。每次省级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应于执法人员接到任务之日起的2个月内完成。

  抽查以现场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材料核实。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到达检查对象场所,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以省卫生监督所统一下发的《卫生计生执法检查表》为准。

  检查人员应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三)检查信息录入

在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通过使用手持执法终端、执法全过程记录仪等设备,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实现双随机抽查全程可追溯,同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现场执法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信息通过手持移动设备等进行实时录入。

  (四)违法违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厉查处,一查到底,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并对整改落实情况复查回访;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监督监测

  2018年监督抽检计划中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抽检分别有相应检测任务,其中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检查事项的检测任务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一般情况下于接到样品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检测任务圆满完成。学校卫生检测任务由县卫生监督所通过现场快速检测完成。

  四、信息公开和上报

  (一)信息公开

  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7〕5号)要求,做好卫生计生双随机监督抽查的信息公开工作。县卫生监督所对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和无法联系等相关信息,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局监督疾控科,以确保相关信息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对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局监督疾控科,确保相关信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学校卫生、医疗机构检查信息要分别与县教育局和本机关的相关科(室)做好信息通报、共享工作。

(二)信息上报

    1.报送抽查信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139号)和《2018年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浙卫监所〔2018〕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县卫生监督所要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抽查结果,工作信息可随时报送。要求于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上半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查信息报送工作;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下半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查信息报送工作。其中的游泳场所卫生抽查信息于2018年8月20日前完成报送工作。

  2.开展总结评估。抽查工作结束后,县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收集过程性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形成总结报告并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同时将相关资料归入“一户一档”,适时对抽查工作成效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做好有关材料的总结上报工作。

  附件:2018年海盐县卫生计生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

2018年海盐县卫生计生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比例(全年)

抽查

频次

抽查内容

 

1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除游泳场所全部检查外,其他公共场所10%

6次/年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

 
 

2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50%

1次/年

  1.单位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2.从业人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情况。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50%

1次/年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制度建立情况。

 

4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50%

1次/年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50%

1次/年

  1.卫生许可持证情况;

  2.生产条件;

  3.生产过程;

  4.原材料卫生质量;

  5.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6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检查

50%

1次/年

  1.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3.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

  5.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7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检查

20%

2次/年

 

8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50%

1次/年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5.医疗废物处置管理;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9

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10%

4次/年

 

10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50%

1次/年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特区医师、台湾地区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11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10%

4次/年

 

12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100%

1次/年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13

中医服务

监督检查

100%

1次/年

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

 

14

学校卫生

监督检查

10%

1次/年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4.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5

集中式

供水单位

15%

1次/年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6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100%

1次/年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信息来源: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