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2643/2018-00013 成文日期: 2018-03-21
文件编号: 于政〔2018〕16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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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城镇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

于政〔2018〕16号

  • 发布时间: 2018-03-21 13: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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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镇属站办:  

  现将《于城镇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印发

于城镇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办法

(试行)

  为充分利用社工人才资源,更合理设置社工人才专业技术岗位,进一步完善保障激励机制,根据《嘉兴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办法(试行)》(嘉委社工办〔2010〕16号)和《海盐县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办法(试行)》(盐委社工办〔2011〕7号)要求,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才进行聘用,经研究,现就我镇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办法提出如下调整和完善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1.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原则;  

  2.实行总量、结构和等级比例控制原则;  

  3.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原则。  

  二、职位名称、等级及定岗范围  

  1.岗位名称与等级。我县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级六档,即: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中级分三档、助理级分二档、员级一档。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适用范围。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在全镇所有社会工作岗位适用,取得嘉兴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只能在村(社区)的社会工作岗位适用。

  三、岗位结构比例

  党政群机关中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聘任,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行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

  目前,全镇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以下范围内:中级岗位数不超过30%,初级岗位不设比例限制。

  四、聘用条件  

  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价值伦理、工作能力应达到岗位任职要求,并具备下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聘用为社会工作师的,需具有中级(即取得全国或嘉兴市社会工作师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的,需具有助理级(即取得全国或嘉兴市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聘用为社会工作员的,需具有嘉兴市社会工作员资格。 

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根据社会工作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有关规定设置,聘用人员按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等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呈报审批。其余机构由各机构自主决定,原则上二级助理社工师以上级别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五、薪酬待遇  

  1.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者,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2.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者,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

  3.城乡社区专职工作者,平均薪酬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均工资上浮10%的标准,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补贴。

  4.对取得嘉兴市社会工作员资格并聘用的村(社区)社会工作者,能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专业服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每月3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     

  5.对取得嘉兴市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并聘用的村(社区)社会工作者,能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专业服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每月5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

  6.对取得嘉兴市社会工作师资格并聘用的村(社区)社会工作者,能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专业服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每月10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

  7.对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并聘用的社会工作者,能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专业服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每月10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  

  8.对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资格并聘用的社会工作者,能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专业服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每月20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于城镇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办法(试行)》(于政〔201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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