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8〕7号

  • 发布时间: 2018-02-13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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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绩效,优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现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1.建立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每年10月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镇(街道)、部门(单位)等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性建设方案,在通过财政、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前期会商并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县发改部门集中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的项目应在三年内具备新开工条件,否则,需重新申报。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自己的项目储备库。

  2.建立项目前期会商制度。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将概念性建设方案提交县发改部门,县发改部门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住建、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和政府投资咨询专家委员开展项目前期会商,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选址、用地需求、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项目评估通过并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视项目具体内容,可适当简化前期会商程序。

  3.严格筛选新开工项目。列入当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被选取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落实用地指标、明确资金来源、完成债务风险评估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当年度政府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

  列入上级部门投资(资金)计划的视同列为本级年度计划,报县发改部门备案。

  二、严肃项目计划管理

  4.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其开(竣)工时间均列入项目业主责任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2年须经各条线分管副县长同意。项目业主应在每年年末向县发改部门报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5.规范特殊项目办理。未列入当年度新开工计划但确需当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先进入项目储备库。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特事特办”原则优先将项目业主提供的项目材料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开展项目相关工作。

  三、严控项目建设规模

  6.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要求,新建项目以满足基本功能、基本标准、基本水平为原则,遵照国家、省有关建设标准及规划要求来拟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按年度计划批准的投资额核定项目概算,进行限额设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建设严格按照《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费用标准(试行)》执行(详见附件3)。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严格按照《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建安工程概算限额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收费严格按照《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收费标准(试行)》执行。

  因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等)导致投资突破原核定概算的,须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再实施。

  7.严格执行核定概算。县财政部门履行概算核定责任。项目业主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监督责任,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概(预)算中尽可能不设立暂估价项目,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原则上暂估价总额不得超过建安工程概(预)算的10%,对技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可放宽到20%。

  8.严格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核定概算以内。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批准及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9.简化项目建议书审批。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批复。

  10.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进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和批复;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可研审批。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11.简化维修改造项目审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县级各部门(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发改部门会商后,列入县财政部门每年的部门维修改造计划,县发改部门不再进行立项审批等。

  12.精简前置审批要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一般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

  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

  五、压缩项目审批时限

  政府投资项目(已进入项目储备库或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审批(办理)分前期准备、初设施工许可两个阶段。各阶段中的各项审批时间(不包括听证、公示、招标、上级有关政府和部门审批时间、中介服务时间)原则上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68个工作日。详见《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图》。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部门审批时限28个工作日

  13.县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受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出具受理通知书。

  14.县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受理后,依据土地取得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或规划设计条件书(出让土地),对部分需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讨论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对涉及土地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5.县国土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受理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

  16.县发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根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土地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审批(其中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如需安排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二)初设施工许可阶段,部门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17.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住建、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通过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的联合评审。

  18.县财政部门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完整的概算审核资料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查机构进行概算审查并出具概算审核意见。县发改部门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县财政部门出具的概算审核意见单,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19.县住建部门牵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图审机构技术性审查,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批复(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同时在7个工作日内对房建类的项目完成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和房屋面积预测。

  20.县国土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用地的项目完成土地初始登记。

  21.县水利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水保审批的项目进行办理。

  22.县环保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环评审批的项目进行办理。

  23.县经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对涉及能评审批的项目进行办理。

  24.县安监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对涉及安评审批的项目进行办理。

  25.县审批中心及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联审手续,建设项目招投标办理时限25天(不计入审批时间)。

  26.县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手续。

  27.县消防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六、建立项目代建机制

  28.明确代建单位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3)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4)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29.明确代建程序。代建项目及代建方式由业主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县发改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予以明确具体代建方式。代建单位为项目业主提供“交钥匙工程”的一条龙服务,使现行“财政出资、部门管理”的模式,转变为“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项目单位应全程参与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图纸会审、工程验收,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代建范围主要是对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总投资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占投资主导地位的项目。

  30.明确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控制在工程建安费的2%以下(按浙财建〔2016〕178号参照执行),同时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并取代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不超过代建管理合同总价的80%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

  七、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31.严格项目预算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纳入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未经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编制以内。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债筹措资金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举债。

  32.规范项目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预算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在未批准开工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投资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无正当理由不得超预算拨款、拖延拨款。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拨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1)预付款应在签订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提交合法的履约保证手续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2)进度款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价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工程结算审定后最高支付不超过竣工结算价,在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支付至100%。

  (3)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定。已经依法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4)项目业主在工程施工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应予以明确以下内容,并订入合同条款:

  勘察费用在项目施工前最高支付至勘察合同价的70%,剩余费用待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在项目施工前最高支付至合同价的60%,基础完工验收后,支付至设计合同价的70%,剩余费用待工程质量完工(交工)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在合同工程完成后,最高支付至监理合同价的70%,剩余费用待项目质量完工(交工)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预算编制费在招标完成后,最高支付至预算编制合同价的70%,剩余费用待工程审计(审核)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33.加强项目预算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重点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缴存或专款专用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及时组织编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9)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超概算未按规定报批或未报备的;项目招标文件、订立项目合同未按规定报备的;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报备的。

  八、规范项目验收管理

  34.严格项目验收要求。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项目业主提出交工(完工)验收申请,项目业主在施工单位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进行交工(完工)验收,并形成交工验收报告。

  项目经交工(完工)验收后投入试运行6个月内(特殊行业按照其相关规定),在达到运行标准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后,由项目业主向项目原审批部门申报办理全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35.建立后评估制度。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验收和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等工作。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估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九、强化相关责任追究

  36.严肃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海盐县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盐纪发〔2017〕38号)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超规模或超出设计限额的。

  (2)未经批准改变项目招标方案的行为、将项目单项或单位工程招标预算价超过其相应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

  (3)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5)违规签订或未签订相关工程建设合同。

  (6)工程现场管理不严,技术资料缺失、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不到位。

  (7)工程结算不规范不合理、未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及规费的。

  (8)未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审计的、未严格履行竣工决算审计等行为。

  (9)未严格履行参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审核的、未严格履行工程结算审查的等行为。

  (10)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形。

  37.严肃工程变更责任追究。修改完善《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因项目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无论因此导致的超概算幅度大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县纪委(县监委)及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失职追究。

  38.严肃工程延期责任追究。对未按年度计划开工、完工的项目,正常状态下延期1个月及以上的或因客观原因导致延期3个月及以上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非客观原因导致延期3个月及以上的,按《关于建立工作函告单和红黄牌警示督办制度的通知(试行)》(盐委发〔2017〕16号)规定,启动警示督办程序。

  39.严肃参建各方责任追究。因设计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的;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情形。项目业主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相关单位追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黑名单”,并通过信用平台体系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失信企业永远不得承接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40.严肃资金使用责任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1)以弄虚作假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4)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资金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收回的。

  (5)未按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专项资金,或未进行项目专项会计核算的。

  (6)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影响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的。

  (7)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

  (8)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效果的。

  (9)其他应予问责的情形。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的县本级有关规定(盐政发〔2011〕69号、盐政发〔2011〕70号、盐政办发〔2014〕81号、盐政办发〔2014〕84号、盐投管会纪〔2015〕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图(2000万以下项目)

      2.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图(2000万以上项目)

      3.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费用标准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