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8-00892 | 成文日期: | 2018-12-01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8〕102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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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盐县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监委)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镇(街道)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协商做好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镇两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工程项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及其他工程纠纷,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妥善处理。 第七条 各镇(街道)负责调处辖区内劳资纠纷,督促辖区内企业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及时处置群体性及较大影响的欠薪事件, 做好人员稳控工作,配合县人力社保部门查处欠薪案件。 第八条 其他有关单位(发改、公安、工会、人行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对县财政性建设投资及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审批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等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二)公安部门负责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快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会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建设领域企业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情况及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同时,协调相关银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等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辖区、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未执行两条线支付、执行不到位或者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上访、集访,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影响“无欠薪海盐”建设的。 第十条 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成员单位,及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视情况依纪依规做出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