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467P/2018-00604 成文日期: 2018-12-19
文件编号: 盐人社〔2018〕7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FHYD13-2018-0001

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8- 12- 19 17: 27
  •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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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事件,深化“平安海盐”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责任

第三条  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包内容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员,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总包单位、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直包单位)应在本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按项目(多标段项目按标段)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同时签订《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五条  直包单位职责等同于总包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民工工资暂付数额、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按合同及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汇入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暂付款的,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先行垫付。

第七条  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分包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开工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申请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的开户,民工工资卡的开卡工作(民工已在本县范围内商业银行开卡的除外);如县外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无法在本县商业银行开设专户的,可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向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代开专户,工资发放后,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每月将民工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清单、银行打卡凭据报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项目属地人社所备案,再由银行划转当月已发放民工工资总额至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合同指定账户,代开专户销号及剩余资金处理参照相关条款;

2.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直包单位)签订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进行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在新进、变更班组或变更班组负责人之日起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进行登记备案。跨镇(街道)项目到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4.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核验、留存分包单位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总包单位(直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班组)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辅材费等其他费用分开,明确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在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5.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立《民工维权告知牌》和《民工考勤、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每月民工工资支付后5天内,将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将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登记备案。跨镇(街道)项目报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6.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记工考勤、民工工资发放表制作等管理工作;

7.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每月对项目部上报的民工工资发放表予以审核并负责工资的统一发放,支付专户撤销前对项目部提供的各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

8.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民工工资支付书面凭证在竣工验收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9.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凭证(复印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10.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内三个月未拨付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由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通报之日起三年内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的建设资金证明必须为银行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由此发生民工讨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套取资金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未履行相关规定导致专户资金被挪用等情形的,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新开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申报,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审核并授权各商业银行发放。

第十条  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

房建项目:一般项目(含全装修项目,不含工业建筑、装配式建筑、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8%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下同)计算;一般工业建筑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2%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装配式建筑(不含仅屋面采用预制板或钢结构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2%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4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仅屋面采用预制板或钢结构的工程,屋面造价部分可参照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予以折算,上述施工合同价款总额可扣除打桩及土方工程造价、电梯空调及人防设备等设备采购费用,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材料或构配件的(不含设备),该部分造价需计入工程价款总额。

市政、交通、水利项目:根据项目施工的机械化程度高低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0-25%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桥梁工程必须按上限执行,带有桥梁的工程其中桥梁部分造价按上限折算后(桥梁25%+其他%)确定比例,具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取值;路面工程(包括大中修)、安全设施按施工合同价款的5%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

项目所拨付的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专户资金缴存: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号前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拨付基数确定的民工工资暂付款一次性打入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施工过程中,因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拨付基数。施工过程中发生超过一个月工程停工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停工主张方向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工工资暂付款停止拨付申请,经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暂停拨付,恢复施工后的第二月开始恢复民工工资暂付款的拨付。

第十二条  专户资金使用: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务用工开展情况编制民工工资发放表,民工工资发放表应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劳务用工的还需由专业承包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劳务分包的还需由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民工工资发放表上报总包单位(直包单位)书面审核。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于每月10号前完成审核,15号前授权银行委托发放到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发放凭证由项目部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报工程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备案,跨镇(街道)项目报县人社局备案。在支付工资款时,专户资金不足的,由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可在民工工资暂付款到账后根据账户余额情况予以返还,返还数量不得大于垫付数量。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未全额拨付民工工资暂付款的,一律暂缓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专户剩余资金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90天后,由项目部提供各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支付完结证明应由各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分包的还需由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对各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30天后,报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备案。备案后方可通知银行撤销支付专户,商业银行在收到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提供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及公示情况报告后方可撤销专户,并告知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专户所余资金由开户单位自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社局及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对我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银行代发支付民工工资、工程开竣工环节工资支付情况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工程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置、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人社所(跨镇街道项目由县人社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工程竣工前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验收、单位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主要职责:

1.推进我县建设工程领域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网格化管理工作;

2.指导各镇(街道)人社所的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受理跨镇(街道)项目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的登记备案;

3.会同各镇(街道)人社所督促落实辖区内各建设、施工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资款;

4.监督全县在建项目落实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5.监督全县在建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事件,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的进行行政处罚,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6.对全县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及时反馈人民银行海盐支行;

    7.跨镇(街道)项目竣工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8.对不落实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逃避单位主体责任,民工投诉处置不力的施工单位及不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社会曝光。

第十八条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对进入县招标平台的项目进行招标文件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协议条款进行审查; 

2.非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时,对合同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专用条款进行审查;

3.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办理施工许可时,对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查;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对拨付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及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县人社局。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主要职责:

1. 对辖区内小型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含未需申领施工许可证项目)书面签订的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查;

2.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社保所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4.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将民工工资暂付款及时、足额打入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5.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项目性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6.建设工程竣工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海盐支行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对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立、资金流向及每月银行代发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向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主要职责:

1.开户前审查监管协议内容是否填写准确齐全,每月20日前将当月专户资金到账情况、使用情况信息通报给人民银行海盐支行。专户撤销后,应将专户对账单留存24个月备查。

2.配合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阅基础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招标项目实施时间以招标文件备案日期为准,非招标项目实施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海盐县人社局。

 

附件:1.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2.民工工资支付授权书

      3.民工工资支付明细清单

      4.民工工资结清单

5.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6.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

7.海盐县镇(街道)施工项目备案登记表

8.海盐县各镇(街道)人社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9.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 工资、考勤公示牌

附件1.rar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