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份全县社会救助情况通报


  • 发布时间: 2018-12-17 09: 55
  •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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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救助总体情况

 (一)最低生活保障。全县有低保户2297户3832人(其中:支出型贫困户223户721人),低保边缘户898户2380人。低保人数占全县户籍人口的1.00%,低保边缘人数占全县户籍人口的0.62%,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115万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全县有特困供养人员141人,发放保障金123.1412万元。

    (三)医疗救助。累计救助27142人次1165.7487万元。

    (四)临时救助。累计救助541户183.54万元(其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226人次109万元)。

(五)教育救助。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370人次19.75万元,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12人次0.75万元;普高国家助学金741人次涉及金额74.1万元,普高教育券(五类生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102人次14.09万元;中职国家助学金115人次11.5万元,五类生免代管费和住宿费53人次4.54万元。义务教育营养餐校内资助人数195人次10.3万元;中职资助258人次10.03万元。

(六)就业救助。就业救助。办理就业援助登记801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2629人;新开发和补充各类公益性岗90个;发放单位社保补贴254.73万元,岗位补贴877.23万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769.9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2万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44人。

    (七)住房救助。累计受理268户保障房申请家庭,其中经适房实物配售141户,经适房购房补贴8户,公租房实物配租112户,公租房租赁补贴7户。完成经适房销售签约96户,发放经适房购房补贴2户28万元,完成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41户,发放租赁补贴847户98.57万元。

   (八)慈善救助。累计救助支出1080.23万元,18411人(户)受助。其中:助医支出共128人76.18万元。其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13人26.28万元;特别关爱基金救助66人21.8万元;“福彩儿童慈爱基金”大病救助2人5.5万元;“邦尔”慈善助医基金救助44人15.6万元;“向日葵”慈善圆梦救助3人7万元。助困支出共17826人760.61万元。其中困难群体节日慰问性救助9837人285.14万元;临时性困难救助1492人364.61万元;保险型救助6316人37.83万元;危旧房改建救助项目(含“乐间”安居助困基金项目)救助157人62.78万元; “造血型”救助24人10.25万元。助学支出共457人147.17万元。其中“莲基金”大学生奖学项目37人11.7万元;“帮你圆大学梦”助学项目175人94.05万元;义务教育阶段奖学项目134人18.62万元;“金霞续航”高中生助学项目99人19.8万元;“金霞助航”高中生奖学项目12人3万元。资助公益事业支出96.27万元。其中海盐高级中学“海燕”奖学金4.49万元;海盐县向阳小学“科技·振华”奖励金1.10万元;西塘桥街道村级慈善文化长廊3.02万元;通元镇育才村通组道路硬化工程3万元;通元镇浦漾村李家堰桥改造工程3万元;通元镇长山河村塔鱼桥重建工程3万元;武原街道大刘村淡富线等级公路提升工程10.82万元; 武原街道村级慈善文化宣传长廊建设11.84万元; 澉浦镇澉南村亮化工程2万元; 百步镇桃北村文化礼堂建设工程4万元; 秦山街道“一事一议”通组道路拓宽硬化工程5万元; 援助县癌症康复协会“为生命续航”癌症康复项目5万元;屏山县精准扶贫项目10万元;屏山县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10万元;屏山县“8.16”特大洪灾援助10万元;新疆东西扶贫协作项目10万元。

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         

1-10月,累计受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255户699人,保障房收入核对252户445人,按时完成507户1144人,完成率100%。通过核对,不符合救助家53户175人,占15.30%。

序号

核对 单位

累  计    核对数

其   中:

完成情况

完成率

低保低边

医疗救助

支出型

贫困

其他

按时完成数

未按时  完成数

1

银行

255

699

150

355

5

19

100

325

255

699

0

0

100.00%

2

房管

255

699

150

355

5

19

100

325

255

699

0

0

100.00%

3

婚姻

255

699

150

355

5

19

100

325

255

699

0

0

100.00%

4

车辆

255

699

150

355

5

19

100

325

255

699

0

0

100.00%

5

户籍

255

699

150

355

5

19

100

325

255

699

0

0

100.00%

6

工商

507

1144

150

355

5

19

100

325

252

445

507

1144

0

0

100.00%

7

国税

255

699

150

355

5

19

100

325

255

699

0

0

100.00%

8

地税

255

699

150

355

5

19

100

325

255

699

0

0

100.00%

9

公积金

255

699

150

355

5

19

100

325

255

699

0

0

100.00%

10

社保

507

1144

150

355

5

19

100

325

252

445

507

1144

0

0

100.00%

 

三、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占当地户籍人口数比例情

序号

镇(街道)

 上年户籍人数

现有低保户

低保人数占上年户籍人数比例

低保户占比排名

现有边缘户

边缘户人数占上年户籍人数比例

边缘户占比排名

1

武原街道

46971

128974

475

815

0.63%

9

198

499

0.39%

9

2

西塘桥街道

12099

41487

297

471

1.14%

6

100

290

0.70%

6

3

元通街道

5373

17938

142

208

1.16%

4

53

135

0.75%

3

4

秦山街道

9726

30057

203

335

1.11%

8

83

252

0.84%

1

5

沈荡镇

11332

34643

305

446

1.29%

1

115

281

0.81%

2

6

百步镇

9915

33602

233

424

1.26%

2

100

248

0.74%

5

7

于城镇

7256

22395

147

252

1.13%

7

59

155

0.69%

8

8

澉浦镇

9895

30588

228

351

1.15%

5

92

227

0.74%

4

9

通元镇

12574

42121

267

530

1.26%

3

98

293

0.70%

7

合         计

125141

381805

2297

3832

1.00%

898

2380

0.62%

四、救助案例

交通事故未结案医药费支出怎么计算,家里有一幢农村私房和一套商品房是否符合条件

(一)案例背景

徐某,男,现年56岁,妻子周某,现年51岁,儿子小徐,现年24岁。徐某2017年4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出现总神经坏死导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周某辞去工作一直照顾丈夫。现就靠儿子小徐每月工资3000元和妻子周某每月养老金1721元生活。家里有一幢农村私房和一套商品房,交通事故未结案医药费没有报销,入不敷出,前来申请支出型贫困。

    (二)争议焦点

1.有一幢农村私房和一套商品房是否符合条件;

2.交通事故未结案医药费支出怎么计算?

    (三)后续处理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修改补充意见》(盐政办发〔201787号),1.原“2.家庭房产: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1)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2)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拥有1套住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3)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4)列入拆迁、搬迁范围的家庭,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不超过2套。”修改为:“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只有2套以下住房。”故徐某家两套房子符合条件。

经民政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徐某从2017年4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住院,以后还需要住院,费用一直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未结案。根据法院判定,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的医药费为179742元(自2017年0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止),由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50%,由原告自负50%,双方各承担89871元。

根据《海盐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盐政发〔2015〕44号),第十条“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徐某家庭共计年收入59052元,其中儿子年收入36000元,妻子养老金20652元,女儿的赡养费2400元;医疗支出89871元,收支相抵后,月人均收入0元

经县居民家庭核对中心核对反馈其他情况无异常。符合我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

    (四)分析建议

支出型对象情况比较复杂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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