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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调整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条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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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6〕36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确定,补贴标准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96号)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纳入低保边缘户。 鉴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调整为810元/人·月,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将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39元/人·月调整为243元/人·月。 鉴于我县纳入低保边缘户的家庭年人均收入由原150%以内调整为200%以内,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将我县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作相应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残疾人。 鉴于两项补贴的审核,需要各部门数据核实,决定将补贴发放时间由每月10日前发放调整为每月25日前发放。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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