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8-00900 | 成文日期: | 2018-12-10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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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1〕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制定了《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范围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概(预)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都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管线、人防、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设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二)明确了项目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时间要求。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经财政部门同意延期后仍不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明确了项目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四)明确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职责。 1、县、镇(街道)两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审批。 2、县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概算投资中县级财政资金不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3、有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4、镇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审批。 (五)明确了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1、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审批。 2、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批。 (六)明确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权限。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别情况审批。 1、对决算不超概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 2、对决算超概算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概算调整; 3、对超过概算需财政追加预算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审批。 (七)实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备案和监督制度。 县级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及时将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县财政局对授权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并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八)明确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付费原则。 1、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发生的审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2、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审核费用。 3、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三、补充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09〕15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海盐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573—861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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