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 2018-2020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
|
||
一、起草背景 自 2004 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用机的积极性持续高涨,大量先进适用农机装备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推动我县农业生产实现了由人畜力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转变。实践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发展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推动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加快我县“机器换人”的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海盐县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 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36号)。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产品 1.补贴对象。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补贴,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范围。取消灭茬机、小粒种子播种机、动力喷雾机、培土机、饲料粉碎机等 5 个结构简单、低值低价、监管难度大的品目,新增铧式犁、筑埂机、秧苗移栽机、秸秆压块机等 4 个符合农业生产需要的品目,调整后中央农机补贴范围确定为 14大类33小类 76品目。 (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实施定额补贴的办法,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 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2.省级累加补贴: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将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秧苗移栽机等 3 类产品列入省级累加补贴产品。 3. 县级重点支持环节:①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增加了对谷物烘干机燃煤炉升级改造的补贴,对秸秆打(压)捆机给予购置价格70%的补贴;②推进我县特色产业鲜食大豆的机械化水平,对目录外的大豆采摘(国产)农业机械,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限额20万元;③秸秆打(压)捆机每年补贴不超过6台,大中型拖拉机每年补贴不超过30台,大豆采摘(国产)农业机械每年补贴不超过3台。对享受县级追加补贴的拖拉机、插秧机、秸秆打(压)捆机、大豆采摘(国产)机等农业机械原则上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且确保有效使用。 4.补贴资金总额限制。实行年度内中央补贴资金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 30 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 80 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 100万元。 (三)补贴操作程序 1.总体要求。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县农经局、县财政局、乡镇(街道)分别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资料合规性审核、公示、结算、归档等工作。 2.自主购机。取消购机者需在省域内选机购机的限制,完全交由购机者自主确定购买方式,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明确购机者对其购置的机具享有所有权。 3.补贴申请。根据两部意见中关于“去经销商化”的要求,2018 年开始经销商不再负责录入补贴申请信息,为适应这一变化,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修改,取消户口本、补贴申请表等要求。购机者需向县农经局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4.审核和公示。县农经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 5、结算和拨付。县农经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四、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 2018 年 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日以前参照本方案实施。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本方案由海盐县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082500。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海盐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