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10-26 10:29
  • 发布单位:县行政审批中心
  • 浏览次数:
  •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公开公平、收费合理、服务高效、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特修订完善了《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1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科。

电子邮箱:9765361@qq.com;联系人:罗芳、朱敏杰;

联系电话:0573-86113578;传真:0573-86116627。

 

附件:《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26日

 

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公开公平、收费合理、服务高效、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嘉兴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嘉政发〔2017〕3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或后置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各类评估、检测、测绘、勘察、监理、审计、设计、咨询、考试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盐县区域内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经营业务的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诚信守法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中介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入驻网上超市。

第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中介机构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外,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机关不得从事中介活动,不得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性投资项目除外)。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或兼职。

第六条  行业自律原则。鼓励引导中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学会,按照行业法规和协会章程签订自律性服务公约,各行业协会、学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强化中介机构自律意识,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管机制,指导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归口管理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评价体系,定期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自律监督。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统筹推进中介机构规范和管理工作,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之间的协调、全县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中介机构信息平台的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五)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六)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准入制。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进入本县开展业务: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合格资质;

(二)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定主体;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它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对影响小、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要实行报告、登记或免除中介服务等简易操作办法;应由行政机关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或者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中介服务;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至中介机构继续办理。

县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清理、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梳理,调整情况报送县行政审批中心,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实行价格管理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中介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上涨较快或者有明显上涨时,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等违法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由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中心统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建立以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的诚信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网上评价、联合检查等结果,制定以信用数据收集范围、信用等级评定程序、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公示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实施细则。每年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性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由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中心整合评价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开展评价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介机构将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录入网上超市向社会公开,由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网上超市同时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涉及行政审批之外的中介机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3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4〕10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