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18-10-19 15:36
  • 发布单位:县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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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规定,提高招投标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定我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现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行政审批中心(公管办)。

公示日期: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25日

联系人:许建玲

联系电话:0573-86111614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东路100号

邮政编码:31430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行政审批中心(公管办)

2018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规定,提高招投标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建设工程项目交易额度

(一)全县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精神,全县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统一进行调整,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必须进县或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全县小型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

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装修、市政、园林、水利、交通、农综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限额1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发包人可经各镇(街道)部门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通过竞价、比选等方式直接确定承包人。

二、加强县级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严格招标方式审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需以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发包的,属于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完善代码共享运用。根据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相关要求,28位项目代码作为投资项目的唯一身份标识,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使用,并在招投标全面实行一项一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业主“身份证号”,是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需要,所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必须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的使用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最终达到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信息归集,得以在线平台在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三)推行交易信息共享。依托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大数据、信息化、网络化为手段,将我县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产权交易等信息在统一的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有序推进要素资源交易信息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打造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平台。

(四)规范专家选定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原则上应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强化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健全组织,加强镇(街道)、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设。各镇(街道)、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机构建设,应当成立由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的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1-2名熟悉业务的人员为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好本区域、本部门的指导、监督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职责不清、内控缺失,导致项目计划管理、招投标、变更、验收等环节未真正落实到位。

(二)强化管理,确保各类项目交易公平、公正、有序。各镇(街道)、部门要探索决策、运行、结算“三分离”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确保项目决策、概算审核、招标方式审批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合理编制投资年度计划,对要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严禁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招标条件,经镇(街道)、部门领导小组同意方可组织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操作,把好信息发布关、招标文件编制关、专家抽取关、开标评标关。

(三)各镇(街道)要加强分中心招投标平台建设。规范操作流程,小型建设项目的开、评标活动必须在镇(街道)平台进行。各镇(街道)要加强招标采购队伍建设,加大硬件投入,完善保障措施,积极依托县公共资源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实现以网上发布信息、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为主要内容的电子招标,打造招投标阳光平台。

(四)规范镇级平台专家抽取。小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在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语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统一抽取,如不能满足要求的可通过浙江省评标专家库抽取,推行省、县、镇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抽取应优先选择县级评标专家库,对于一些技术简单、评标程序简易的项目,评标人员可选择在镇(街道)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明晰招投标交易监管权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投标活动,应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分别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严格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日常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以及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行为的,必须及时书面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出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招投标市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实现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要强化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四)明确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管合力。县发改局、县公管办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业务指导,规范交易行为。县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县审计局加强项目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县级平台及镇级招投标工作的监察,对违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查处力度,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盐政发〔2013〕41号文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