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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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1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在完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平台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性定位、市场化运作”原则,组建专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在完善服务、风险管控、风险分担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健全制度设计,整合社会整体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起相应的政策性担保体系,以完善融资平台建设,有效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已组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现有存量业务基础上至2019年,担保总额达到2.5亿元,在保余额超过2亿元,创立放大2倍的基础条件;目标到2021年底,放大倍数达到7倍以上,在保余额力争8亿元以上,小微企业和“三农”占比不低于90%。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政策性担保业务边际

1.担保对象:政策性融资担保主要为县域内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借款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包括政策性特定扶持对象如失业人员、大学生创业等,突出对重点扶持产业与重点培育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类企业及纳入“小升规”、拟股改上市挂牌资源库企业的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要根据负面清单,不得向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列入年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名单或当年度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非实体企业提供担保,不得经营消费类担保(含房贷、车贷等)。

2.担保总额占比:融资担保业务占比85%以上;融资担保放大倍率不低于2倍,其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占比不低于80%。

3.担保金额: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最高限额500万元,单户“三农”融资担保最高限额300万元,户均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

4.收费标准:小微企业按绩效综合评价实行差别化收费,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高于1.5%(含“三农”),不准收取担保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准收取客户保证金。政策性特定扶持对象担保收费按规定办理。

(二)创新市场化运营机制

坚持政策性定性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创造条件实行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并强化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和上市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

(三)鼓励业务创新

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为丰富的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票据业务等创新型金融产品业务;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不断扩大业务规模。鼓励积极拓展担保业务范围,因地制宜创新担保品种,重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融资担保等方面有所突破;鼓励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完成与省担保集团的签约合作,开拓和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其它金融类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多样化合作模式。

(四)进一步推进规范发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机构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切实做到“四严格、四不准”(即严格风险管控,不准放松标准或简化手续;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之外的其它费用;严格银担合作要素,不准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严格代偿处置,不准延误追偿时机)。在发展业务、扩大服务面的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保监发〔2018〕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不超过10%)、提高放大倍数(不高于15倍)、控制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30%)、宽限代偿期限(最长3个月)、分担代偿风险(20%)等优惠合作条件;改进内部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变相提高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门槛,转嫁或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余额存款根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实施竞争性存款。

县政府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纳入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考核分值不低于10%;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经局(县农办)、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供销总社、人行海盐支行和县银监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开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

1.强化财政支持。对经认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日均担保余额5000万元(含)以上、在保余额放大2倍(含)以上的政府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分别给予风险补助和代偿损失补助。

风险补助:日均融资担保余额1亿元(含)以下部分补助1%,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部分补助1.5%,2亿元以上部分补助2%,限额500万元。

代偿损失补助:按当年实际净代偿补助10%,限额300万元。

2.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落实税收减免和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3.开辟司法快速通道。对提供虚假资料、隐匿转移有效资产、骗取融资担保及恶意逃废债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从快打击。法院对一般担保诉讼案件,采用简易程序,缩短诉讼期;多渠道开展抵(质)押物拍卖,简化流程,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回收代偿资金,增强担保能力。

(三)优化考核机制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单列考核,弱化盈利要求,强化程序规范,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建立以担保费率、放大倍数、在保余额、代偿率、损失率、服务质量等为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层薪酬挂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渎职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健全监管协作机制

县经信局承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探索开展企业用能权质押。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国资办、县供销合作总社和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履行国有资产监管人和出资人义务,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及时防范并处置风险,加快构建市场化职业经营团队,建立实施科学合理的运营考核机制。县金融办负责强化银担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担保行业合作考核并督促完成与省担保集团的签约合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企业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登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抵押登记。县环保局开启企业排污权质押登记。人行海盐支行负责指导和督促银行创新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与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县银监办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对银行风险分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附则

(一)县内其它社会融资担保机构经申请、审计、审核,其所有业务如符合政策性担保全部条件,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实体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企业。

(三)本意见所称的“三农”主要是指家庭农场、专业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兼顾农村、农民。

(四)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