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3.10”爆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 2018- 10- 10 14: 55
  • 信息来源: 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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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0日8时17分许,位于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内的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一厂房发生一起爆燃火灾事故。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2018年3月10日牵头组织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3.10”燃爆火灾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耐斯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4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369919281(1/1),企业法定代表人苏菊良。企业经营范围:各类金属、塑料件静电喷涂、喷塑、UV、烤漆、真空镀膜、热转印等表面处理;金属、塑料制品制造、加工及销售;金属、塑料件表面喷涂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5幢、6幢、7幢。厂房为租赁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2017年9月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将租赁厂房内位于中间区域偏东位置的一块约100平方的隔离区域转租给马胜勇(男,48岁,贵州遵义人,无营业执照,无租赁协议)从事箱包塑料配件喷漆作业。

二、出租单位基本情况

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限运动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818.675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4933106P(1/1),企业法定代表人:祁少云,主要负责人朱政。企业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运动服、休闲服、帽子、手套及其他缝纫制品;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

三、厂房租赁情况

2015年4月6日,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甲方)与优耐斯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甲方将面积约2300平方米一号车间一楼厂房租赁给乙方,租赁时间自2015年4月6日到2020年4月5日,年租金为人民币32万元整。

四、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3月10日7时,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给马胜勇的喷涂线开始做喷涂作业。8时17分许,喷涂房内发生燃爆,产生明火后引燃车间内的可燃物,通过可燃物从而蔓延至车间导致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县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县长王碎社等领导亲自赶赴现场,并组织安监、公安、沈荡镇政府等部门现场指挥扑救。截至当天10:30火势已扑灭。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4人受伤(丁光全(男,44岁,贵州赤水人,重伤,目前在嘉兴市中医院治疗);黄纯香(女,44岁,贵州人,轻伤,目前在嘉兴市中医院治疗);张元秀(女,45岁,四川人,轻伤,目前在海盐县人民医院治疗);田凤英(女,31岁,湖北人,轻伤,已出院)。火灾引起生产厂房大面积过火,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两条喷漆生产线设备因爆燃火灾毁坏报废。其它还造成电器设备、生产原辅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毁,厂房东南区域约400平方极限运动服饰工厂店服装损毁,生产厂房也因高温燃烧造成房屋结构受损,因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还造成周边第三方车辆和厂房玻璃受损。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马胜勇的喷漆车间内油漆稀释剂二甲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静电后引发爆燃后起火是这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马胜勇的喷漆房内通风措施不当,导致在喷涂作业时油漆稀释剂二甲苯达到爆炸极限。

2、马胜勇的喷漆房的喷涂设备机电、电器、线路不防爆,防静电措施缺失。

3、喷漆工丁光全、王斯家使用危化品未经培训上岗。

4、优耐斯公司对临时承包线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马胜勇按喷涂设备技术要求使用喷涂设备。

5、优耐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菊良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

6、极限运动公司未能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承租方明确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之规定,本起事故的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

(一)马胜勇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设备设施并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喷涂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优耐斯公司将生产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且未对马胜勇进行安全检查,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三)极限运动公司未对承租方明确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四)优耐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菊良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

九、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一)马胜勇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设备设施并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喷涂作业,造成燃爆火灾事故,已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优耐斯公司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优耐斯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对优耐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菊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 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极限运动公司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责成优耐斯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火灾受损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灾后复产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做好灾后复产工作。

2、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预防措施。

3、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增加应急演练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恢复生产前须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逐一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和复工申请,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责成极限运动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要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预防措施。

3、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增加应急演练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恢复生产前须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逐一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和复工申请,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建议沈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我县“十大战役”之“四无”企业和落后产能淘汰整治战总体部署要求,重点加强对安全条件不足的租赁厂房及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小加工、小作坊的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措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十、有关证据资料

(一)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二)优耐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1份、照片8张;

(四)询问笔录11份;

(五)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1份;

(六)直接经济损失报单一份;

(七)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八)受伤人员医疗诊断书复印件4份。



信息来源: 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