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自2011年全省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来,全省逐步规范社保基金征收、省级调剂金上解比例、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2014年,省人力社保厅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结果将与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拨付直接相关;2017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意见》,要求实现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数据信息五个统一,依法夯实缴费基数,促进公平竞争。 二、起草过程 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每年进行调整,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使我县社会保险费标准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同时更好地与我县经济发展和企业负担能力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文件规定,经多次研究,在历年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基础上,提出2018年度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根据省和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作相应调整的项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和补缴标准等均根据省平工资的上升而作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等均按照县平工资的上升而作相应上调;由于2017年省平工资尚未公布,上级公布前暂按省社保基金预算口径5075元/月确定,待上级正式公布后我县将及时调整。 (二)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率 根据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将职工医保费率从6.7%下调为6.5%,生育保险费率从0.5%上调为0.7%,总体费率不变,企业不增加负担。 (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缴费标准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政策继续按照盐人社〔2013〕166号文件精神执行,暂不执行费率下浮政策。其中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按照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单工伤人员缴费工资由参保企业在2017年12月底前申报,逾期未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工资的110%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照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0.4%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 (四)根据嘉兴市统一规定确定的项目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2018年度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4号)文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本县户籍居民个人出资400元,各级财政补助900元。其中居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补助315元,县以上财政补助585元;新居民、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原筹资渠道不变。 2.长期护理险筹资标准 根据《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嘉人社〔2017〕135号)文件,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须参加长期护理险。2018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出资30元、各级财政补助90元。居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补助31.5元,县以上财政补助58.5元;新居民、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口径筹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 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度从首月个人医保账户中划转30元,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90元。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筹集; 大病医疗保险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嘉兴市统一规定筹集。 (五)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征缴标准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建账资金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18%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776元,一次性缴纳15年为116640元。60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每增加一岁,建账标准下降5%,最高下降50%。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同时征地单位按征地时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社保风险准备金,按每人5年计提,标准为每人48600元直接上缴社保风险准备金专户。
作者: 朱锦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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