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盐政发〔2018〕1号
FHYD00-2018-0001

  • 发布时间: 2018- 01- 15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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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县城区以内(东至海岸线及武原街道与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外环南路、西与北至东西大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区以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下列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重点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七)商品交易市场;(八)山林等消防重点区域安全保护范围内;(九)实现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凡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附件:县城区以内禁放范围图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