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7〕83号
FHYD01-2017-0014

  • 发布时间: 2017- 09- 12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创业创新,参照《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作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解决企业引进人才安居保障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在我县企业工作,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引进三年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我县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政策。

  第五条在我县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经申请可优先入住:

  (一)我县引进的符合《海盐县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盐委办发〔2017〕50号)中《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条件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

  (二)我县企业三年内引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毕业的人才;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租住人才公寓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每人(户)只限承租一套人才公寓。

  第七条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人才类别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原件或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县政府出具的批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除第七、第八条所列人才之外,其他申请租住的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四)无住房证明原件。

  第十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镇(街道)同意后,报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对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发放《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同时抄告县城投集团下属管理公司;

  (三)县城投集团下属管理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并通知承租人持《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四)承租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与县城投集团下属管理公司签订《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四、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参照同地段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租金基准价原则上三年一定,由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场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并公示。

  第十二条符合《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条件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100%的补助;其他人才第一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40%的补助,第二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30%的补助,第三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20%的补助。

  第十三条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支付办法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县城投集团下属管理公司依托信息化管理等技术,开发入住管理、水电物业费收缴等功能服务。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一个月按申请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住协议,续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续租期间,租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年基准价确定。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县城投集团下属管理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五、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城投集团下属管理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租住协议的签订、入住(退租)手续办理、租金收取等相关工作;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由县城投集团下属管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社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特殊情况需由承租人及其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的;

  (四)承租人已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

  (五)调离本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满三个月后未在我县企业重新就业的;

  (六)租住协议到期的;

  (七)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九)其他根据租住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企业指县属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其他属性的独立法人企业,经审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28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